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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海标准定期租船合同(5)

2011-09-24 17:16 来源:范文站 人气(0) 范文站fanwenzhan.comRSS订阅 

  4.本轮有权遵守船旗国政府或船旗国政府授权的其他政府,任何个人(或团体)或在本轮兵险条件下有权发布命令的委员会或个人对本轮的开航,到达,航线、挂港、停航、目的港、交船等方面所发出的命令或指示。
  5.如本轮船旗国发生战争、类似战争之行动、革命或民变时,除非另有协定,船东与租船人均可取消本合同,租船人应将本轮在目的港交还船东,如因甲项原因不能到达目的港时,则由船东选择,附近之安全港口,将船上一切货物卸完后交还船东。
  6.如本轮遵守本条规定,所产生的任何已了或未了事项,均不得被视为过失。
  注:本条保乙、丙两项所列的额外增加的费用,应在签订合同加以明确,为保额、保险费率和船长、船员、水手的薪金和伙食费增加百分之几(一般不超过船员薪金的50%),以免事后发生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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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二条 取消:
  如本轮不能在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交船,租船人有权取消本合同。
  如本轮不能在取消合同日交船,租船人应于接到此项通知后48小时内宣布取消合同抑或接受延期交船。
第二十三条 仲裁:
  如双方对本合同发生争执,应在伦敦(或经双方同意的其他地点)进行仲裁。船东和租船人各指定仲裁人一人,如两方仲裁人不能达成协议时,再由两方仲裁人另指定一公断人。仲裁人或公断人之判决为最后的判决,双方均应遵守。
第二十四条 共同海损:
  共同海损应按1950年约克——安特卫普规则解决。租金部分不分担共同海损。
第二十五条 佣金:
  船东应按所得租金的百分之_________作为佣金付给_________。此项佣金不得少于经纪人的实际开支和工作的合理报酬。如因任何一方违犯合同,致使租金未全部支付,负责一方应赔付经纪人之佣金损失。
  如双方同意取消本合同,船东应支付经纪人之佣金,但此项佣金之总数不得超过一个租金之经纪费。
  统一定期租船合同共25条,如有补充,应在第廿五条后面写明第_________条至第_________条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增加的内容一般有如下几条:
第二十六条 租船人可派一或二个代表驻在船上,随船同行并视察本轮是否以最快速度航90该代表在供给和伙食方面与船长享受同等待遇。租船人每天要支付费用20先令(不包括酒费)。
第二十七条 租船人应随时以书信或电报给船长必要的命令和航行指示。船长应向租船人或其代理提供完整无误的航行记录,如需要时,应向租船人或其代理提供载有航线,航速和燃料消耗的真实的航海日志付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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