范文站 > 合同范文 > 承包合同 > 工厂建造合同(2)

工厂建造合同(2)

2011-08-22 13:21 来源:范文站 人气(0) 范文站fanwenzhan.comRSS订阅 

    2.业主有权在任何适当时间对建造中的工厂的材料和工艺进行检验和测试,费用自理。这种检验或测试不能免除承包商在合同中应尽的任何义务。
    3.完工后的工厂应由业主进行检验和测试;工厂何时可以测试,承包商应提前以书面形式通知业主。
    4.承包商应根据业主的合理要求,为彻底而有效的检测提供所需要的协助、劳力、材料、电力、燃料、设备、备用品和仪器。
    5.工厂通过上述测试后,业主应向承包商签发一份表示通过测试的证书。检测中发现的任何问题未圆满解决,工厂不得移交。
第七条 工地
    1.承包商应在工地上提供所有令业主满意的材料、劳力、设备、服务和便利,以便顺利施工和完工。
    2.在总体上得到上述保证的前提下,承包商应提供下列各项必需品:
      a.建筑设备;
      b.工地上使用的运输工具,包括临时道路;
      c.保护人员和财产安全所需的篱笆、灯光、岗哨以及所有其他材料和服务;
      d.为材料和施工人员(包括业主雇员)提供临时仓库、办公室和其他房屋建筑;
      e.在整个工程移交之前提供电话、灭火设备和急救设备;
      f.供施工人员使用的卫生设备和食堂。
    3.承包商应遵守当地法律规定的所安全及其他条例。
    4.无论何时,承包商都不应在业主的房产及其邻近建筑物、车道和街道上堆积施工用建筑材料和建筑垃圾,工程完工后,应从建筑物及其周围清除所有用剩的材料,保持工地和工厂安全、整洁,以备使用。
第八条 承包商的工作人员
    1.承包商将自费为其全部工作人员提供饮食、交通及一切必要的便利。
    2.合同签署后,承包商应指定一名项目经理,在工程进行过程中全权代表承包商。他将在工作时间内坐镇施工现场。业主向项目经理发出的所有指示,如同发给承包商本人一样,同样具有约束力。
    3.如果业主认为工地上承包商的雇员品行不端、不能胜任工作或有失职行为,可要求承包商将此人调离或更换。
第九条 责任
    1.在工厂被最终验收之前,承包商应对工厂的任何损失或损坏负责,并自费将其修复,直至业主满意。然而,如果根据本合同,这类损坏的责任不在承包商,而业主要求予以修复,承包商应按业主指示办理,但费用由业主负担。
    2.在最后验收合格证书签发之前,凡因承包商或其分包商的疏忽,或设计、材料或工艺上的缺陷而产生的任何财产损失或人身伤害,承包商应向业主赔偿,并保护业主免受由此而产生的各种诉讼、索赔、要求或费用支出。
觉得本文对您有用,想收藏下来!方法很简单:请点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