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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公民游行示威暂行条例(2)

2011-08-16 21:53 来源:范文站 人气(0) 范文站fanwenzhan.comRSS订阅 

(四)不得散发、涂写、张贴诽谤侮辱他人、造谣生事的宣传品;
(五)不得发表或呼喊煽动他人进行非法活动的演说或口号;
(六)不得进行其他违法犯罪活动。
第九条 公安机关为了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共安全,可在必要的地点设置警戒线。
在警戒线范围内,不得游行、示威。
第十条 凡违反本条例的,应视情节轻重,依法给予行政处罚;造成经济损失的,责令赔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一条 本条例的具体应用问题,由市人民政府解释。
第十二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1987年9月23日

   



一、校级模范共产党员每年评选一次,名额不限,由党支部组织评选、颁发奖品和证书,在教职工大会上表彰奖励。
二、区级以上模范共产党员人选从校级模范共产党员中产生。
三、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可评为校级模范共产党员:
1、有坚定的共产主义信念,较强的政治敏锐性,立场坚定、旗帜鲜明,坚决抵制不正之风和腐朽思想的侵蚀,党性强,在群众中的威信高,民主评议前60%;
2、工作态度端正,尊敬领导,团结同志,谦虚谨慎,顾全大局,主动为学校发展献计献策,所在集体达标,每学期都获得优秀教学奖;
3、本年度内获校级以上先进教师或先进教育工作者或先进班主任;
4、无违法乱纪行为和不良师德记录,并且党员量化积分在中等以上;
5、  根据学校工作安排,能认真履行岗位职责,满工作量上岗;
6、模范遵守劳动纪律,请假不超过7天、迟到不超过3次且无早退、旷课、旷工、旷会(各种会议、教研活动)、缺监考、缺阅卷现象。
 
5、〈党员先锋示范岗评选办法〉
为了发挥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调动党员的积极性,充分发挥党员在干事创业中的模范带头作用,经支部研究决定开展党员先锋示范岗评选活动。
1、有3名及3名以上党员的班、组、集体,参加党员先锋示范岗评选活动。
2、党员先锋示范岗每年评选一次,不受名额限制,符合条件的当选,在年度表彰会上表彰。
3、党员先锋示范岗需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   所有党员带头学习政治、理论和业务,带头进行教学研究,教科研意识强,工作效率高;
(2)所有党员讲纪律、讲党性、讲团结,真正形成一个特别能战斗、会战斗的集体;
(3)   党员在集体中的示范作用发挥的好,工作业绩居中游以上;(4)党员均获校教学优秀奖或被评为校优秀教师、优秀教育工作者;
(5)党员在培优补差工作中起模范带头作用,竞赛、会考、统考成绩居全区前三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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