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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公民游行示威暂行条例(5)

2011-08-16 21:53 来源:范文站 人气(0) 范文站fanwenzhan.comRSS订阅 

  ⒊不准末经考察和上级批准调进干部。

  ⒋不准不经组织批准将配偶或直系亲属安排在本单位工作。

  ⒌不准泄露酝酿讨论干部任免的情况。

  ⒍不准在选举中违反党的纪律和法律法规。

  ⒎不准在干部考察工作中隐瞒或歪曲事实真相。

  ⒏不准在干部选拔任用中封官许愿,打击报复,营私舞弊。

  ⒐不准拒不服从上级组织派进和调出干部的决定。

     三、专卖管理

  ⒈不准违反《烟草专卖法》和有关法规查处案件和办理证件。

  ⒉不准坐支、截留、挪用,擅自处理罚没款,罚没款由财务部门专立账户,专卖管理费用严格执行专款专用制度。

  ⒊不准违反规定将罚没烟、收购烟擅自处理。

  ⒋不准接受办证(案)单位和个人的钱、物和请吃。

  ⒌不准专卖管理人员在执行公务中徇私舞弊泄露案情。

  ⒍不准越权审批案件,  上报案件需经审批小组讨论决定。

  ⒎不准一人办理举报奖,协查奖手续。

  四、业务工作

  ⒈不准以烟谋私,以权谋私,以岗谋私。

  ⒉不准在自己家里洽谈业务、签订协议或合同。

  ⒊不准批供卷烟多人签字,实行一人审批,统一价格。

  ⒋不准违反规定擅自确定卷烟价格。

  ⒌不准在业务活动中收受礼金、礼品,无法谢绝的要如实上交,所收钱物由办公室入帐管理。

  ⒍不准擅自以公司名义为外单位和个人作经济担保。

     ⒎不准搞账外利润,卷烟购进和销售做到如实入账,经营利润如实反映。

  ⒏不准为系统外单位、个人违章购进卷烟提供任何条件,包括出借账户、合同、准运证、介绍信、工作证、资金等。

  ⒐不准个人侵占和挪用单位在业务往来中的回扣费、好处费和贵重礼品。

  ⒑不准在“三产”企业中的兼职干部领取承包合同规定以外的报酬。

  ⒒不准“三产”企业违反规定到外省经营卷烟批发业务。

  ⒓不准动用“三产”资金为烟草公司办事情。

  五、财务工作

  ⒈不准违反财经纪律;

  ⒉不准做帐外帐;

  ⒊不准拖欠税款,个人所得税按月代扣上交;

  ⒋不准报销超越审批权限的单据;

  ⒌不准违反上级规定报销通讯费用;

  ⒍不准挪用公款或末经批准借款;

  ⒎不准干部、职工拖欠公款,出差借款返回后三天内结清;

  ⒏不准报销因工作失职被审查机关的罚息、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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