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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文审核制度(4)

2011-08-16 21:54 来源:范文站 人气(0) 范文站fanwenzhan.comRSS订阅 

第五章 资 金 
第二十条 资金来源。 (一)国内外和港、澳、台地区单位、团体、个人的捐赠; (二)政府部门的资助; (三)兴办慈善实体的收入; (四)举办慈善募捐活动的收入; (五)孳息; (六)会费; (七)其它合法收入。
第二十一条 资金使用范围。 (一)依据本会宗旨,开展社会救助; (二)资助或兴办各类慈善事业和公益事业; (三)开展慈善活动; (四)总会的公务人员经费支出。
第二十二条 资金的管理。本会设置财务机构,配备专人管理,建立财务管理制度,编制预、决算,定期报告收支情况,接受有关部门的审计和捐赠者的监督。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章程的修改和本会终止活动,由本会常务理事会提出,经会员代表大会半数以上通过。
第二十四条 本会终止活动需向市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第二十五条 本章程经会员代表大会通过之日起生效。 
第二十六条 本章程解释权属本会常务理事会。 

  
(1987年9月23日上海市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 1987年9月23日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布)

  第一条 为了保障公民依法行使游行、示威的权利,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共安全,保证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顺利进行,根据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市各级国家机关依法维护公民游行、示威的权利。
公民行使游行、示威权利,必须遵守宪法、法律和法规,不得损害国家的、社会的、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的自由和权利。
第三条 凡要在本市城乡道路、公共场所和水上举行游行、示威的,必须到公安机关申报登记。
申报登记应由组织者持本人身份证件,于五日前到游行、示威地的区、县公安机关办理;跨区、县的到市公安机关办理。

  申报登记的事项有:组织者的姓名、职业和住址,游行、示威的目的、人数、地点、起迄时间、行进路线、组织方式及安全措施。
第四条 公安机关在接到游行、示威的申报登记后,应于三日内作出许可或者不许可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组织者。
公安机关对于游行、示威的申报登记,除认定该游行、示威违反宪法、法律和法规,或者有可能妨害社会公共秩序的以外,应当许可;但根据维护交通秩序和治安秩序的需要,可以适当变更原申报的游行、示威的地点、起迄时间和行进路线。
第五条 游行、示威的组织者在申报登记后,公安机关作出决定前,可以撤回申报;公安机关作出许可的决定以后,组织者决定取消游行、示威的,应当立即书面告知原申报登记的公安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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