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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大代表“不作为”原因探析的调查报告范文两篇

2016-10-27 15:33 来源:范文站 人气(0) 范文站fanwenzhan.comRSS订阅 

人大代表“不作为”原因探析的调查报告

时下,选民对人大代表“不作为”现象指责颇多,感觉人大代表离自己的距离很远,自己选出的代表从未谋其面、闻其声,欲通过人大代表反映问题、解决问题那是很难的事。能像姚秀荣、姚立法、冯有为、吴青等一样积极为基层群众鼓与呼、认真履行代表职责的少。

宪法和法律为人大代表履行职责提供了很好的平台和保障,《代表法》对人大代表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和闭会期间所拥有的权力规定是非常明确的,如可以提出议案或建议、进行询问、参与特定问题调查委员会、参加视察调查、参与审议评议、提出质询案罢免案等,履行代表职责的方式不可谓不多,行使代表权力的途径不可谓不广。《代表法》对人大代表履行职责也提供了强有力的保障,规定县级以上的人大代表,会议期间非经主席团许可,闭会期间非经本级人大常委会许可,不受逮捕或者刑事审判,人大代表在会议期间的发言享有免责权等,履行职责的保障不可谓不强,行使代表权力的后盾不可谓不坚。

然而,面对如此良好的平台和坚强的保障,人大代表“不作为”现象为何还是比较普遍呢?

这是一个值得深思的问题。通过了解发现,“想说监督不容易”是他们经常表露出的一种无奈情绪,对人大代表“不作为”,不能把全部原因都归结于他们身上,除一些人大代表素质不高、责任心不强、有关部门没有把好人大代表的准入关等原因外,还有以下原因值得关注:

第一,人大代表履职成果未得到有效重视,使一些代表履职热情逐渐淡化直至不作为。应该说,不少人大代表当选后,都饱含为人民群众鼓与呼的热情,想做一名合格、称职的人大代表,在自己的任期内真真切切反映和维护选民的权益。他们在人代会上积极审议发言,参加人大常委会组织的视察调查,参与对“一府两院”的评议,认真反映人民群众的热点难点问题等等,热情很高。可是经过一段时间后,发现自己的一些履职言行并未得到有关部门的重视,起初拥有的热情渐渐消退,直至发展到不作为。譬如有的代表通过走访选民、进行调查研究,掌握第一手材料,形成一些有深度的议案或建议,这些议案或建议通过有关程序交“一府两院”办理后,却不能得到有效落实。当然,人大代表并不是奢求每件议案或建议都能够如愿得到完完全全的办理,一些议案或建议因受条件限制确实是难以达到代表所愿的。但是,一些能够办理的议案或建议由于种种原因得不到办理,或者只是停留在文件上的答复上,“文来文往”普遍存在,甚至出现“自己提的建议自己办”的现象。笔者所在县召开县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时,人大代表积极性很高,提出议案、建议69件,第二次大会时56件,第三次大会时41件,第四次大会时37件,待到最后一次大会时只有28件,逐年递减,而且递减幅度较大。这些现象都说明,如果人大代表履职成果得不到有效重视,必然导致人大代表履职热情不高直至不作为。

第二,履职成本过高让很多人大代表面对履职望而却步。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成本核算是每个人都要考虑的问题,人们对自己的所作所为都要核算该行为所要付出的成本。人大代表履行职责也同样会考虑履职的成本问题。在对人大代表履职义务缺乏有效制约机制的今天,要做一名合格称职的人大代表,主要取决于代表的自身责任感、使命感和自觉性,人大代表履职不计算成本,那是一种责任心的激励。这种激励是以一个人的素质、情操为保证的,现实情况一旦与个人利益或其他社会关系的利益相冲突时,则难以使其持久地发挥作用。人大代表生活在纷繁复杂的现实社会里,受各种利益关系的影响和牵制,那种人大代表履职不计成本的想法是不切实际的。那么,人大代表在履行职责时会核算哪些成本呢?首先是时间成本。目前人大代表大部分为兼职,都有自己的本职工作,一年中参加几天人代会或参与一两次视察调查对本职工作影响不大,倘若让人大代表用很多时间去反映选民的建议意见或跟踪监督人民群众反映的热点难点问题,就不太现实。其次是经济成本。代表履行职责需一定的经济支撑,虽然《代表法》规定代表执行职务时,其所在单位按正常出勤对待,享受所在单位工资和其他待遇,无固定工资收入的代表根据实际情况由本级财政给予适当补贴,但这些规定只在代表参加各级人大组织的活动时才能兑现,如果是代表个人持证视察或是跟踪监督落实有关问题时,最基本的交通费、食宿费、资料费等也是一笔数目不小的开支,而这些费用一般都由代表自己负担,长此以往,人大代表也是难以承受的。

第三,未建立人大代表不作为的有效制约机制。人大代表不作为时如何进行有效制约,宪法和法律尚未进行规范。《代表法》第五条规定,代表受原选区选民和原选举单位的监督,选民或者选举单位有权罢免自己选出的代表。但这只是原则性的规定,况且罢免程序复杂,需按一定程序进行,如对县级和乡级人大代表进行罢免要由本选区选民30人以上联名提出罢免案,被罢免代表在选民大会上提出申辩意见,召开选民大会无记名投票表决等,罢免的组织工作难度很大。而且,人大代表又没触犯刑律,不作为现象并未完全达到需要被选民或原选举单位罢免的程度。所以对不作为代表尚未形成一个有效制约机制,这也是当前产生人大代表不作为现象的原因之一。目前,有不少专家和人大工作者建议建立人大代表不作为辞职机制,建立人大代表履职量化考核机制,建立人大代表定期向选民或原选举单位述职制度,加强对人大代表的述职评议等,都是值得探索和实践的课题,对于制约人大代表不作为现象将起到积极作用。

第四,人大代表专职化程度低也是人大代表不作为的原因之一。目前,我国人大代表大部分是兼职,专职人大代表比例很小,在担任人大代表职务时,都还有自己的本职工作。很多人大代表认为,本职工作才是自己的“主业”,才会对自己的政治、经济前途产生影响,代表工作只是“副业”,履职质量好坏对自己影响不大,监督多了,力度大了,反而会让人觉得有“找麻烦添乱子”的嫌疑。由于是兼职,他们把大部分时间和精力都用在了自己的本职工作上,对人大代表的工作也就无暇顾及了,不作为现象也就在所难免。

对基层部分人大代表“不作为”现象原因的思考

一些时间以来,我们常常听到一些选民对部分人大代表“不作为”现象颇多指责,按他们的话讲叫“举手代表”、“代表代表,会完就了”等等,感觉自己选出的人大代表似乎离选民的距离甚远,自己选出的代表很少谋其面、听其声,想通过人大代表反映问题,帮助解决问题,反映群众的要求和呼声更是没影的事。能真正积极为基层群众鼓与呼、认真履行代表职责的代表绝对是少之又少。尽管《代表法》明确规定了人大代表的权力,可是,在法律规定的情况之下,人大代表的“不作为”现象为什么还总是存在?这应该是我们人大工作者值得深思的一个问题。

我通过镇办人大工作的实践看,加之近年来与部分市区镇各级人大代表有较多接触和联系,他们也常常与我们探讨说“监督太不易”,时常表露出的一种无奈的样子。因此,我认为,对于部分代表的“不作为”现象,我们不能把全部责任都归结到代表头上。我认为部分代表履职积极性不高的原因有以下几点很值得我们关注。

一、部分人大代表履职成果未得到有效重视 可以说,每一届人大代表选举出来之后,当选代表当时的自豪感,荣誉感,使命感,责任感还是十分强烈的。特别是每届的第一次人代会议召开前,不少人大代表都还会深入选民了解民意,都想认真反映和维护选民的权益和利益,履行自己的职责,在人大会上也会积极提建议、写议案。可是经过一至两年后,他们发现自己的履职言行、建议、意见、议案,并未得到有关部门足够重视和负责任的办理,从而使他们的履职热情便渐渐消退了,直至发展到“不作为”状态。

比如,有些代表经过认真调研提出的议案,却得不到相关政府部门的认真落实,有的只是停留在文件的答复上。甚至有的代表就某一问题在人代会上连年提出,得到的答复却几乎是同一部门几乎相同说辞的文件答复。如此这般“文来文往”的普遍存在,使部分代表虽然觉得不怎么满意,但也无可奈何。更有甚者,有的政府部门的领导本身就是人大代表,他针对涉及该部门有关问题提出议案,本来想引起政府领导重视,寻求问题的解决,但政府最后又将该议案批转到他所在的部门解决,这样就出现了“自己提的建议自己办”,使他们哭笑不得,觉得是自寻烦恼。这样情况一多,自然挫伤人大代表履职的积极性。为什么每届人代会开的次数越靠后,议案建议就愈少,就能说明这一问题。这些现象都说明,如果人大代表履职成果得不到有效重视,必然导致人大代表履职热情减退,甚至淡化。

二、人大代表履职成本逐年提升 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人们都知道时间就是金钱,成本核算是每个人都在考虑的问题,人大代表也是正常人、自然人,他也要养家糊口。可能有人会说:积极履行职责是一名人大代表应尽的义务,怎么可以去核算成本,斤斤计较呢?

要做一名合格称职的,且积极履职的人大代表,要取决于代表自身的责任感、使命感和自觉性,一些人大代表履职不计算个人成本,是责任心的表现。如果一个代表自己利益与其它利益相冲突时,我们是很难保证每个代表都能公而忘私。那种认为人大代表履职不计个人成本的想法是十分不切实际的。

虽然《代表法》规定代表执行职务时,其所在单位按正常出勤对待,享受所在单位工资和其他待遇,无固定工资收入的代表根据实际情况由本级财政给予适当补贴,但这些规定只在代表参加各级人大组织的视察、集中调研、检查活动时才能得到实现。如果代表个人跟踪监督落实有关问题,其交通费、食宿费、材料费等也是开支呀!如果一个人大代表长期这样自费开支,其人大代表个人也是难以承受的,家人也是会反对的。

三、人大代表个人素质问题 当前,我国基层人大代表几乎都是兼职的,他们在担任人大代表职务时,各自还有自己的本职工作。加之很多人大代表的个人认识又有问题,他们总认为本职工作才是自己的“主业”,才会对自己的政治前途、经济收入产生影响,代表工作只是“副业”,履职质量好坏对自己影响不大。

如果监督多了,监督力度大了,反而会得罪更多的人,是自找麻烦。由于是兼职,他们把大部分时间和精力都用在了自己的本职工作上,对人大代表的工作也就无暇顾及了,不作为现象也就在所难免。同时,基层部分人大代表由于文化素质低,政策水平,法律素养,观察问题的能力,调查研究、综合分析问题能力等相对较差,有个别甚至很差,连怎么履职都不十分明白,就更谈不上“作为”了。

除上述原因之外,比如还有:各级人大对人大代表的履职情况的考核管理不够;发挥选民对人大代表的监督作用不够;代表选举时对素质低的人员的入口关没有把持好等都是原因所在。该文只是对人大代表“不作为”原因做一简单的分析,至于对策应该是很多的和具体的,比如:加大对政府相关部门办理人大代表议案、意见、建议质量评价机制的建立和检查监督及跟踪问效机制的建立;可探索实施各级人大代表日常履职津贴发放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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