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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股权抵押合同(34)

2011-09-05 15:02 来源:范文站 人气(0) 范文站fanwenzhan.comRSS订阅 


    1.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标准条件;

    2.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专用条件;

    3.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执行中共同签署的补充与修正文件。

    四、咨询人同意按照本合同的规定,承担本合同专用条件中议定范围内的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

    五、委托人同意按照本合同规定的期限、方式、币种、额度向咨询人支付酬金。

    六、本合同的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自

    年 月 日开始实施,至 年

    月 日终结。

    七、本合同一式四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双方各执两份。

    委 托 人:(盖章) 咨 询 人:(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法定代表人:(签字)

    委托代理人:(签字) 委托代理人:(签字)

    住 所: 住 所: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帐 号: 帐 号:

    邮政编码: 邮政编码:

    电 话: 电 话:

    传 真: 传 真:

    电子信箱: 电子信箱: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第二部分 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标准条件词语定义、适用语言和法律、法规

    第一条 下列名词和用语,除上下文另有规定外具有如下含义。

    1.“委托人”是指委托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和聘用工程造价咨询单位的一方,以及其合法继承人。

    2.“咨询人”是指承担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和工程造价咨询责任的一方,以及其合法继承人。

    3.“第三人”是指除委托人、咨询人以外与本咨询业务有关的当事人。

    4.“日”是指任何一天零时至第二天零时的时间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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