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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股权抵押合同(35)

2011-09-05 15:02 来源:范文站 人气(0) 范文站fanwenzhan.comRSS订阅 


    第二条 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适用的是中国的法律、法规,以及专用条件中议定的部门规章、工程造价有关计价办法和规定或项目所在地的地方法规、地方规章。

    第三条 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的书写、解释和说明,以汉语为主导语言。当不同语言文本发生不同解释时,以汉语合同文本为准。

    咨询人的义务

    第四条 向委托人提供与工程造价咨询业务有关的资料,包括工程造价咨询的资质证书及承担本合同业务的专业人员名单、咨询工作计划等,并按合同专用条件中约定的范围实施咨询业务。

    第五条 咨询人在履行本合同期间,向委托人提供的服务包括正常服务、附加服务和额外服务。

    1.“正常服务”是指双方在专用条件中约定的工程造价咨询工作;

    2.“附加服务”是指在“正常服务”以外,经双方书面协议确定的附加服务;

    3.“额外服务”是指不属于“正常服务”和“附加服务”,但根据合同标准条件第十三条、第二十条和二十二条的规定,咨询人应增加的额外工作量。

    第六条 在履行合同期间或合同规定期限内,不得泄露与本合同规定业务活动有关的保密资料。

    委托人的义务

    第七条 委托人应负责与本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有关的第三人的协调,为咨询人工作提供外部条件。

    第八条 委托人应当在约定的时间内,免费向咨询人提供与本项目咨询业务有关的资料。

    第九条 委托人应当在约定的时间内就咨询人书面提交并要求做出答复的事宜做出书面答复。咨询人要求第三人提供有关资料时,委托人应负责转达及资料转送。

    第十条 委托人应当授权胜任本咨询业务的代表,负责与咨询人联系。

    咨询人的权利

    第十一条 委托人在委托的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范围内,授予咨询人以下权利:

    1.咨询人在咨询过程中,如委托人提供的资料不明确时可向委托人提出书面报告。

    2.咨询人在咨询过程中,有权对第三人提出与本咨询业务有关的问题进行核对或查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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