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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格证及商标的管理规定(4)

2011-08-16 21:55 来源:范文站 人气(0) 范文站fanwenzhan.comRSS订阅 

  四、督促检查工作制度

  (一)  督促检查的工作内容

  1、 领导交办、批办、查办的上级重大税收工作的决策、部署贯彻落实情况和其他重要事项,;

  2、党委会、局长办公会、局务会等会议决办的事项;

  3、人大、政协有关税收工作的建议提案;

  4、上级机关及有关部门签转的督办事项;

  5、上级文件、电报的拟复、拟办事项;

  6、群众来信来访的调查处理回复事项;

  7、批评、建议类事项;

  9、其他需要督办事项。

  (二)  督促检查的基本要求

  1、领导负责。督促检查是一种领导职能,各级领导都要亲自过问,承担责任。责任部门要按照领导或上级领导机关的指示,运用领导职权推动督查工作,并在实际工作中坚持三条基本原则:一是一切督查事项立项都要报请领导批示;二是及时请示、定期汇报,主动争取领导和有关部门的重视和支持;三是办结报告须经领导审核签字方能报出。

  2、部门协助。办公室协助领导抓好督促检查。主要负责有关交办、催办、参与调查、出面协调和报告结果等具体工作,一般不直接查处问题,仅对一些重要的、综合性、典型性的事项进行直接办理,对多数事项要发挥有关部门的作用,将督查事项按职能分工和业务范围及时转送到有关部门或单位协助办理,各有关职能部门和基层单位要按照领导批示和要求办理。涉及多个部门办理的由主管部门会相关部门意见,并负责协调综合;未明确主办部门的,由办公室负责协调综合。

  3、实事求是。督促检查要秉公办理、实事求是。一是督查工作人员在办理督查的各个环节要客观公正,防止片面粗糙。二是督查工作人员在办理各类督查事项中,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以政策、法律为准绳,深入调查研究,防止主观偏见,对督查事项的事实真相不隐瞒、不夸张、不缩小、不歪曲,不允许任意曲解政策和法律。

  (三)限时办理

  1、对督促检查事项的办理,凡明确规定报告时限的,要按照要求的内容和时限及时报告。

  2、对领导批示需要查办落实的事项,未规定时限的一般应在30天内办结。

  3、对人大、政协建议提案的承办,没有规定反馈时限的应从收到建议和提案之日起3个月内,将办理结果书面答复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提案人;不能按期办结的可适当延期,但延迟的时间最长不得超过2个月。

  4、对有特殊要求的事项,要特事特办,及时报告查办结果。

  5、情况特殊需要延长查办时间的,要及时向主办单位汇报原因和办理进展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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