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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政府廉政规章制度(4)

2011-08-18 13:30 来源:范文站 人气(0) 范文站fanwenzhan.comRSS订阅 

  ②在甲方人员调整时应及时向施工单位出具人员变更文件。
  ③洽商文件由工程部报经济部审核后报总工审批,然后报主管副总及总经理签字。
  ④洽商文件签订后应及时在行政人事部存档,并在工程部、经济部备案。
  ⑤工程部对洽商资料应按类别及时清理,并每月与行政人事部及经济部核对存档、备案情况。
  9、材料设备管理
  ①工程部指定专人(二人以上)负责根据工程部经理提出的型号及技术指标进行广泛的市场调查,及时向工程部经理递交汇总的调查资料及调查报告。工程部经理提出意见后,报总工及主管副总审核,总工及主管副总提出意见后报总经理批准,签约定货。
  ②工程部指定专人对进货材料进行管理,材料设备运输到位后,订货员汇同管理员,负责检查与定货合同规定内容是否符合,符合则签字验收,若不符合合同条款内容报主管领导批准后有权拒收。
  ③材料设备入库登记应清楚明确,管理员与订货员共同签字,并交财务部备案。
  ④领用材料设备应持有工程部经理签字的出库单,管理员收出库单后将材料出库并及时销减库存记录。
  ⑤材料管理员应每月与财务部核对材料出入库情况,并移交出库单及明细帐目。
  ⑥总工和财务部对材料设备三个月审计一次,并由总工出审计报告。

《1》《2》

第一条为加强商品房屋租赁管理,规范商品房屋租赁行为,维护商品房屋租赁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的商品房屋租赁(以下简称房屋租赁)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房屋租赁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合法和诚实信用原则。
第四条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房屋租赁的指导和监督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房屋租赁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应当加强房屋租赁管理规定和房屋使用安全知识的宣传,定期分区域公布不同类型房屋的市场租金水平等信息。
第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房屋不得出租:
(一)属于违法建筑的;
(二)不符合安全、防灾等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
(三)违反规定改变房屋使用性质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禁止出租的其他情形。
第七条房屋租赁当事人应当依法订立租赁合同。房屋租赁合同的内容由当事人双方约定,一般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房屋租赁当事人的姓名(名称)和住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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