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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协议条款(19)

2011-09-17 14:39 来源:范文站 人气(0) 范文站fanwenzhan.comRSS订阅 


  乙方在动力设备、高电压线路、地下管道、密封防震车间、易燃易爆地段以及临时交通要道附近施工前,应向甲方代表提出安全保护措施,经甲方代表批准后实施。由甲方承担防护措施费用。 

  在不腾空和继续使用的建筑物内施工时,乙方应制定周密的安全保护和防火措施,确保建筑物内的财产和人员的安全,并报甲方代表批准。安全保护措施费用,由甲方承担。 

  在有毒有害环境中施工,甲方应按有关规定提供相应的防护措施,并承担有关费用。 

  第三十九条 专利技术和特殊工艺的使用。甲方要求采用专利技术和特殊工艺,须负责办理相应的申报、审批手续,承担申报、实验等费用。乙方按甲方要求使用,并负责实验等有关工作。乙方提出使用专利技术和特殊工艺,报甲方代表批准后按以上约定办理。 

  以上发生的费用和获得的收益,双方按协议条款约定分摊或分享。 

  第四十条 不可抗力。不可抗力发生后,乙方应迅速采取措施,尽量减少损失,并在24小时内向甲方代表通报灾害情况,按协议条款约定的时间向甲方报告情况和清理、修复的费用。灾害继续发生,乙方应每隔7天内甲方报告一次灾害情况,直到灾害结束。甲方应对灾害处理提供必要条件。 

  因不可抗力发生的费用由双方分别承担: 

  1.工程本身的损害由甲方承担; 
  2.人员伤亡由所属单位负责,并承担相应费用; 
  3.造成乙方设备、机械的损坏及停工等损失,由乙方承担; 
  4.所需清理和修复工作的责任与费用的承担,双方另签补充协议约定。 

  第四十一条 保险。在施工场地内,甲乙双方认为有保险的必要时,甲方按协议条款的约定,办理建筑物和施工场地内甲方人员及第三方人员生命财产保险,并支付一切费用。 

  乙方办理施工场地内自己人员生命财产和机械设备的保险,并支付一切费用。 

  当乙方为分包或在不腾空的建筑物内施工时,乙方办理自己的各类保险。 

  投保后发生事故,乙方应在14天内向甲方提供建筑工程(建筑物)损失情况和估价的报告,如损害继续发生,乙方在14天后每7天报告一次,直到损害结束。 

  第四十二条 工程停建或缓建。由于不可抗力及其它甲乙双方之外原因导致工程停建或缓建,使合同不能继续履行,乙方应妥善做好已完工程和已购材料、设备的保护和移交工作,按甲方要求将自有机械设备和人员撤出施工现场。甲方应为乙方撤出提供必要条件,支付以上的费用,并按合同规定支付已完工程价款和赔偿乙方有关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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