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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协议条款(60)

2011-09-17 14:39 来源:范文站 人气(0) 范文站fanwenzhan.comRSS订阅 


  38.法规更改引起的价格调整 

  在投标截止日前的28天后,国家的法律、行政法规或国务院有关部门的规章和工程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地方法规和规章发生更改或增删,导致承包方在实施合同期间所需要的工程费用发生除第37条规定以外的增减时,应由监理单位与发包方和承包方进行协商后确定需调整的合同金额。 

  十七、变更 

  39.变更 

  39.1 变更的范围和内容 

  (1)在履行合同过程中,监理单位可根据工程的需要指示承包方进行以下各种类型的变更。没有监理单位的指示,承包方不得擅自变更。 

  ①增加或减少合同中任何一项工作内容; 
  ②增加或减少合同中任何项目的工程量超过专用合同条款规定的百分比; 
  ③取消合同中任何一项工作(但被取消的工作不能转由发包方或其他承包人实施); 
  ④改变合同中任何一项工作的标准或性质; 
  ⑤改变工程建筑物的形式、基线、标高、位置或尺寸; 
  ⑥改变合同中任何一项工程的完工日期或改变已批准的施工顺序; 
  ⑦追加为完成工程所需的任何额外工作。 

  (2)第39.1款(1)项范围内的变更项目未引起工程施工组织和进度计划发生实质性变动和不影响其原定的价格时,不予调整该项目的单价和合价,也不发变更指示。 

  39.2 变更的处理原则 

  (1)变更需要延长工期时,应按第17.2和第20.2款的规定办理,若变更使合同工作量减少,监理单位认为应予提前变更项目的工期时,由监理单位和承包方协商确定。 

  (2)变更需要调整合同价格时,按以下原则确定其单价或合价; 

  ①工程量清单中有适用于变更工作的项目时,应采用该项目的单价或合价。 
  ②工程量清单中无适用于变更工作的项目时,则可在合理的范围内参考类似项目的单价或合价作为变更估价的基础,由监理单位与承包方协商确定变更后的单价或合价。 
  ③工程量清单中无类似项目的单价或合价可供参考,则应由监理单位与发包方的和承包方协商确定新的单价或合价。 

  39.3 变更指示 

  (1)监理单位应在发包方授权范围内按第39.1款的规定及时向承包方发出变更指示。变更指示的内容应包括变更项目的详细变更内容、变更工程量和有关文件图纸以及监理单位按第39.2款规定指明的变更处理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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