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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协议条款(47)

2011-09-17 14:39 来源:范文站 人气(0) 范文站fanwenzhan.comRSS订阅 


  属于本合同的全部工程、单位工程和部分工程的要求完工日期规定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承包方应在上述规定的完工日期内完工或在第20.2款和21条规定可能延后或提前的完工日期内完工。 

  19.暂停施工 

  19.1 承包方暂停施工的责任 

  属于下列任何一种情况引起的暂停施工,承包方不能提出增加费用和延长工期的要求: 

  (1)合同中另有规定的; 
  (2)由于承包方违约引起的暂停施工; 
  (3)由于现场非异常恶劣气候条件引起的正常停工; 
  (4)为工程的合理施工和保证安全所必须的暂停施工; 
  (5)未得到监理单位许可的承包方擅自停工; 
  (6)其它由于承包方原因引起的暂停施工。 

  19.2 发包方暂停施工的责任 

  凡不属于第19.1款所列情况引起的暂停施工,均为发包方的责任,由此造成的工期延误应按第20.2款的规定办理。 

  19.3 监理单位的暂停施工指示 

  (1)监理单位认为有必要时,可向承包方发布暂停工程或部分工程施工的指示,承包方应按指示的要求立即暂停施工。不论由于何种原因引起的暂停施工,承包方应在暂停施工期间负责妥善保护工程和提供安全保障。 

  (2)由于发包方的责任发生暂停施工的情况时,若监理单位未及时下达暂停施工指示,承包方可向其指出暂停施工的书面请求,监理单位应在接到请求后的48小时内予以答复,若不按期答复,可视为承包方请求已获同意。 

  19.4 暂停施工后的复工 

  工程暂停施工后,监理单位应与发包方和承包方协商采取有效措施积极消除停工因素的影响。当工程具备复工条件时,监理单位应立即向承包方发出复工通知,承包方应在收到复工通知后按监理单位指定的时间复工。若承包方无故拖延和拒绝复工,由此增加的费用和工期延误责任由承包方承担。      

  19.5 暂停施工持续56天以上 

  (1)若监理单位在下达暂停施工后56天内仍末给予承包方复工通知,除了该项停工属于第19.1款规定的情况外,承包方可向监理单位提交书面通知,要求监理单位在收到书面通知后28天内准许已暂停施工的工程或其中一部分工程继续施工,监理单位逾期不予批准,则承包方有权作出以下选择:当暂时停工仅影响合同中部分工程时,按39.1款规定将此项停工工程视作可取消的工程,并通知监理单位;当暂时停工影响整个工程时,可视为发包方违约,应按第42条的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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