范文站 > 合同范文 > 技术合同 > 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合同(2010标准版)(29)

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合同(2010标准版)(29)

2011-09-21 15:25 来源:范文站 人气(0) 范文站fanwenzhan.comRSS订阅 

    5.作为技术开发合同标的技术已经由他人公开,致使合同履行没有意义的,委托方有权解除合同。
    6.开发完成的技术秘密成果的使用权,转让权利以及利益分配方法,合同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按照《合同法》的有关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委托方和受托方都有使用和转让的权利。
第十四条 受托方权利义务
  (一)受托方的义务
    1.按照约定制定和实施研究开发计划。
    2.合理使用研究开发经费。
    3.按期完成研究开发工作,交付研究开发成果,提供有关的技术资料和必要的技术指导。
  (二)受托方的权利
    1.有接受委托方支付的研究开发经费和享受科研补贴的权利。
    2.有要求委托方补充必要的背景资料和数据(单不得超过履行合同所需要的范围)的权利。
    3.委托方逾期两个月不支付研究开发经费或报酬的,受托方有权解除合同。
    4.委托方逾期两个月不提供技术资料、原始数据和写作事项时,受托方有权解除合同。
    5.委托方逾期六个月不接受研究开发成果时,受托方有处分研究开发成果和请求委托方赔偿损失的权利。
    6.委托开发所完成的发明创造,除合同另有约定外,受托方享有申请专利的权利。
    7.作为合同标的的技术已经由他人公开,致使技术开发合同的屡行没有意义的,受托方也有权解除合同。
    8.开发完成的技术秘密或成果的使用权,转让权以及利益的分配方法,没有合同约定或合同约定不明确,受托方与委托受托方都有权使用或转让。
第十五条 违约责任
  (一)委托方
    1.委托方迟延支付研究开发经费,造成研究开发工作停滞、厌恶的,受托方不成但责任。
    2.委托方未按照约定提供资料、原始数据或完成写作事项,所提供的技术资料、原始数据或晚场写作事项有重大缺陷,导致研究开发工作停滞、延误、失败的,委托方应当承担责任。委托方未提供约定技术资料、原始数据和协作事项,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提供的,受托方有权解除合同,委托方还应当承担因此给受托方所造成的损失。
    3.委托方不按照约定接受研究开发成果,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接受研究开发成果的,受托方有权处分研究开发成果,将其转让或者变卖给第三人,所获得的受益在扣除约定的报酬、违约金和保管费后,返还委托方;所得受益不足以抵偿有关报酬、违约金和保管费的,受托方有权请求委托方赔偿损失。
觉得本文对您有用,想收藏下来!方法很简单:请点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