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影视剧特技演员聘用合同(2)

2011-08-22 13:21 来源:范文站 人气(0) 范文站fanwenzhan.comRSS订阅 

第五条 报酬及支付
甲方应向乙方支付_________(税前/税后)的酬金为¥_________元,本合同签订之日起_________日内支付全部酬金的百分之_________(¥_________元,包含已支付的定金),乙方工作结束之日起_________日内支付全部酬金的百分之_________(¥_________元)。
甲方以支票或银行转账之形式向乙方支付报酬。
乙方的银行资料如下:开户行:_________;户名:_________;账号:_________。
第六条 脚本及资料的提供
甲方应于本合同签署之日起_________日内向乙方提供本电影(电视剧)特技镜头拍摄脚本及有关的本电影(电视剧)的资料。乙方接到脚本后,应认真研究脚本,为拍摄做好各项准备工作。
甲方可以根据拍摄需要对特技镜头拍摄脚本进行更改,但事先必须征得乙方同意。
特技镜头拍摄脚本修改后,若特技难度或危险程度有明显增加,乙方有权要求增加酬金数额,增加数额由甲乙双方根据特技难度及业内标准和行业惯例另行签订补充协议确定,作为本合同的附件;若特技难度减小,本合同第六条规定的乙方酬金不变。
第七条 剧装提供
拍摄特技镜头所需要的特殊道具、服装、化装造型等由甲方提供。若在拍摄过程中造成道具及服装损坏,乙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八条 著作权及署名权
本电影(电视剧)的著作权依法由甲方享有。
若本电影(电视剧)得以拍摄并成功发行,乙方依法享有在本电影(电视剧)及相关衍生产品中的署名权。乙方署名的格式、具体位置及字体大小由甲乙双方根据国家的相关规定协商决定。
第九条 姓名、肖像的使用
甲方有权无偿使用或许可播放者、发行者在本电影(电视剧)、本电影(电视剧)的衍生产品、本电影(电视剧)的宣传片或预告片使用乙方的姓名和肖像。但仅限于本电影(电视剧)推广、宣传之目的。
第十条 参加宣传活动
甲方有权要求乙方参加本电影(电视剧)的开机仪式、首映式以及其他宣传活动,无需就此向乙方支付酬金。乙方应当积极参加并配合甲方的有关宣传活动。
甲方要求乙方参加的宣传活动最多不超过_________次;否则,每超过一次应向乙方支付_________(税前/税后)酬金¥_________元,乙方亦有权拒绝甲方要求。
甲方要求乙方参加本电影(电视剧)的宣传活动,应承担乙方食宿及往返交通费用。
第十一条 其他费用的承担
在乙方聘用期限内,甲方应负责安排乙方工作所需的住宿、饮食和交通,费用由甲方承担。若甲方要求乙方到国内其他拍摄场地工作,甲方应承担往返交通费用。若甲方要求乙方到国外的拍摄场地工作,甲方应负责办理相关证件和手续并承担一切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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