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安装工程险投保单(5)
│装置(另附清单)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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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其它财产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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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保险金额:人民币(大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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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期限: 个月: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二十四时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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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费:人民币(大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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副经理签章:_________ 保险公司盖章: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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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意:收到保险单后请核对,│
│ 如有错误应通知更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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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章:_________ 复核:_________ 登记:_________ 会计:_________
签单日期: 年 月 日
保险合同构成
第一条 团体福利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单、及本合同所载条款、声明、批注,以及和本合同有关的投保单、复效申请书及其他约定书共同构成。
投保条件
第二条 凡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的在职人员,年满16周岁,身体健康并能正常工作的人,均可以作为被保险人,由其所在单位统一向中保人寿保险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保险人)投保本保险。
保险责任的开始及缴付保险费
第三条 保险人应负的保险责任,自投保人缴付保险费且保险人同意承保而签发保险单时开始。除另有约定外,保险单签发日即为本合同的生效日,生效日每年的对应日为生效对应日。本合同保险费缴付方式为趸缴。保险人签发的保险单作为承保的凭证。
基本保险金额
第四条 本合同所指基本保险金额为被保险人开始领取养老金时第一次应领取的金额。
保险责任
第五条 在本保险合同有效期内,保险人负以下保险责任:
一、被保险人在约定领取养老金年龄(男性60周岁,女性55周岁)的生效对应日前因遭受意外伤害或因疾病而身故,保险人将按保险单列明的基本保险金额的二十倍给付身故保险金,并无息退还所交的保险费,保险合同效力即行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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