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以县政府名义报请县人大常委会审议的议案,县政府发布的政府规章、通告,由县长签发。
(三)县政府工作部门行政副职,办事机构、县政府派出机构的行政正副职,局(科)级事业单位的行政正、副职,部分国有企业的董事会、监事会成员的任免公文,由县长签发。
(四)各副县长、各镇长、县政府工作部门正职的出国公文,由县长审核后报县委签发。
(五)以县政府名义下发的其他公文以及以县政府办公室名义制发的涉及县政府工作的公文,由县长或常务副县长签发。
(六)已经县政府常务会议或县长办公会议议定的事项和属于例行批准手续的事项,需以县政府名义行文的,由县长或县长授权副县长、办公室主任签发。
(七)以县政府办公室名义制发的公文,属于办公室工作职责范围的,或经县长、副县长批示同意的,可由办公室主任签发。
第四十一条 精简公文和电报。行文应当确有必要,注重实效,严格控制公文规格和发文数量,可发可不发的一律不发;可以县政府办公室名义行文的不以县政府名义行文;可以县政府工作部门或几个工作部门联合行文的,不以县政府或县政府办公室名义行文。下列内容的事项,不以县政府或县政府办公室名义行文:
(一)对国家部委、省政府、市政府部门下发的文件提出的贯彻执行意见。
(二)属于部门和镇政府职权范围内的事项。
(三)县政府领导在会议上的讲话和会议纪要。
(四)照抄照转上级文件,内容空泛,对指导工作没有实际意义的文稿。
第四十二条 县政府部门不得越级行文。部门之间对有关问题意见不一致的,不得各自向下行文。属于部门职权范围内的事务,由部门自行发文或联合发文。
除以函的形式商洽工作、询问和答复问题、审核事项外,未经县政府批准,县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不得直接向下级政府正式行文。属于业务性较强或行业性的重要工作,或其他需要请示县政府同意的事项,报经县政府领导审定后,可加“经县政府同意”字样由部门行文。
第五章 重要决策督查和领导批件办理
第四十三条 对县委、县政府的重要决策和领导批示件实行督查和办理制度。各镇政府和县政府各部门的主要负责人要亲自抓落实。
第四十四条 县政府办公室负责对以下重要决策的落实情况进行督促检查:
(一)《政府工作报告》确定的工作任务和政策措施。
(二)县政府重要会议确定的工作任务和政策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