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组成人员和工作部门职责
第五条 县政府由下列人员组成:县长、副县长,县政府组成部门的主任、局长。
第六条 县政府实行县长负责制。县长领导县政府的工作。副县长、县长助理协助县长工作。常务副县长协助县长主持县政府日常工作。县长不在本县期间,受县长委托由常务副县长主持县政府的全面工作。
第七条 县长主持召开县政府全体会议、县政府常务会议。县政府工作中的重大问题,须经县政府全体会议、县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
第八条 副县长、县长助理按分工负责处理分管工作。受县长委托负责其他方面的工作或专项任务,并可代表县政府进行外事活动。
第九条 县政府工作部门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和个人分工负责制,行政首长负责本部门的工作。
第十条 县政府工作部门受县政府的统一领导,根据法律、法规和县政府的决定、规章,在本部门的职权范围内行使职责。对涉及多个部门职责范围内的工作,主办部门要主动与协办部门协调,协办部门应积极配合。
第三章 会议制度
第十一条 县政府实行全体会议、常务会议、县长办公会议、县政府专题会议和县政府党组会议制度。
第十二条 县政府全体会议由县长、副县长、县政府特邀顾问、县长助理和县政府组成部门的主要负责人组成。必要时召开扩大会议,吸收县政府直属机构、办事机构、派出机构、县属事业单位及部分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参加,视情邀请县委有关部门、县人大和县政协专门委员会以及各群众团体的负责人列席。会议议题由县长确定,县长或常务副县长召集和主持。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传达贯彻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和县委的重要指示、决定和会议精神,以及县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的决议、决定。
(二)讨论决定县政府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三)总结和部署县政府一段时期的重要工作。
(四)讨论分析全县经济和社会发展形势,通报重要工作情况。
(五)讨论需要由县政府全体会议决定的其他事项。
县政府全体会议原则上每半年召开一次,必要时由县长决定随时召开。
第十三条 县政府常务会议由县长、副县长、县长助理和县政府办公室主任组成,县人武部部长、县监察局局长列席会议,县长或常务副县长召集和主持。县政府常务会议组成人员超过半数时方能召开。会议的主要任务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