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以县政府名义下发的有关涉及全县改革开放、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的重要文电。
(四)县政府领导要求开展的其他督促检查活动。
第四十五条 重要决策督查工作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立项通知。县政府办公室对需督查的事项应及时立项,经分管副主任审签后通知承办单位。
(二)检查催办。县政府办公室要及时督促了解承办单位的贯彻落实情况。各承办单位落实情况经单位负责人审签并加盖公章后及时报告县政府办公室。
(三)督查调研。对重要的督查事项,县政府办公室要组织有关单位,深入基层进行调查研究,准确掌握情况。
(四)汇总报告。承办单位上报的贯彻落实县政府重要决策的情况报告,由县政府办公室负责整理汇总,分送有关领导阅示。
第四十六条 收到国家、省、市领导和县委常委的批示件,县政府办公室要立即送呈有关领导审阅批示,按照分工转有关部门办理或直接组织办理,并按规定时限整理上报办理情况。
第四十七条 县政府领导在人民来信上的批示,由县信访局组织办理,并直接向领导反馈结果和答复来信人。
第四十八条 领导批示件涉及2个或2个以上承办单位的,由主办单位牵头办理,协办单位要积极配合,办理结果报告由主办单位负责报送。
第六章 政务活动
第四十九条 县政府领导和县政府部门负责人参与考察、调研、接待等政务活动,要简化礼仪,减少应酬。
第五十条 积极开展调查研究工作。县政府和县政府工作部门每年年初都要制定调查研究工作计划。县政府领导同志和县政府工作部门负责同志,每年应有三分之一的时间下基层调查研究。
第五十一条 上级部门、外地来宾到考察访问,由县政府对口部门负责陪同接待,县政府领导原则上不全程陪同。
第五十二条 严格执行国务院关于地方接待外宾的规定。县政府部门可以接待的外宾,由部门出面接待,确需县政府领导出面接待的,一般应由县有关部门提出安排意见,提前5个工作日报县政府办公室按程序审批。县政府各部门不得直接向县政府领导发送请柬。县政府领导会见来访的重要知名人士,要由有关部门会同县政府办公室制订接待方案,呈县政府领导审定。
第五十三条 县政府领导一般性的会议、活动、会见原则上不报道。确需报道的要精练内容、注重效果,新闻稿要经县政府有关领导或办公室审定。
第七章 作风纪律
第五十四条 自觉维护县委的领导,重要事项及时向县委请示汇报。以下重大事项须向县委请示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