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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类应用服务合作协议(38)

2011-09-18 15:15 来源:范文站 人气(0) 范文站fanwenzhan.comRSS订阅 

第二条 权利与义务
  甲方的权利与义务
    1.甲方提供移动sp资质和业务代收费资源,负责新业务的测试和开通。
    2.与乙方共同分享短信息节目服务项目的合作收益。并及时将乙方协商的收益部分按月、足额划拨到乙方帐户。
    3.甲方必须注意确保乙方及节目的形象与完整,不得利用节目及节目的附属内容从事与本合同无关的活动。
    4.甲方提供移动运营商(中国移动)业务计费中使用乙方短信节目用户的业务计费统计报告。
    5.甲方有权对乙方提交的短信节目进行选择、论证、研究,最终确定可以合作的产品,进行发布和运营。但协议签署后,不得用“需要重新论证与研究”之名义终止本合作。
  乙方的权利与义务
    1.乙方拥有短信节目(包括但不仅限于“节目”中所含的任何程序、代码、算法、文字、图象、声音)的知识产权。
    2.乙方必须保证短信节目内容的合法性。对开发的短信节目承担所有责任,包括并不限于知识产权、内容性质等。
    3.乙方必须根据短信节目服务的市场发展需要,处理每个项目有关更新换代、技术升级方面的工作事宜。
    4.乙方负责合作项目的短信息节目服务系统的日常维护工作,保证稳定运行。系统出现故障,甲方电告乙方后,必须在4小时内解决。
    5.乙方有义务配合甲方,向甲方提供有关节目的介绍、市场计划及宣传等文档内容。
    6.乙方负责提供合作项目的短信节目服务系统,并负责系统的安装、调试、维护、节目的更新。
    7.乙方保证信息的准确、及时。因乙方信息错误而产生的纠纷、损失由乙方全权负责。
第三条 价格与收益分配
    1.收益分配:甲方应当向乙方支付净收入(见本条第2款定义)的40%作为内容使用费。
    2.净收入:净收入指用户在移动电话或者网站下载使用双方合作提供的内容而支付的信息服务费总额,扣除甲方应当向移动营运商支付的短信服务通信费,扣除甲方应当向中国移动及其子公司与中国联通及其子公司(移动运营商)支付的代收手续费。双方均需自行缴纳己方因本协议项下所产生的经营收入的各类税款。供双方分配的净收入计费以甲方与移动运营商的对账单为准。
    3.结算时间:按月结算。
      (1)甲方于每月三十(30)日前,将上个自然月自移动营运商处收到的服务费总额中净收入的40%支付给乙方。
      (2)在每次向乙方支付净收入中乙方应得的部分前,甲方应当向乙方提供净收入的计算说明,以便乙方确认每次的净收入金额。若双方产生争议、则净收入以移动营运商实际向甲方支付的净收入为准计算。如果甲、乙计费误差超过5%,双方具体协商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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