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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类应用服务合作协议(39)

2011-09-18 15:15 来源:范文站 人气(0) 范文站fanwenzhan.comRSS订阅 

      (3)双方确认后将乙方应得净收入汇到乙方指定帐户。乙方银行帐户资料如下:开户名称:_________;开户银行:_________;乙方帐户:_________。
    4.乙方应当于收到甲方支付的任何一期净收入分成后一周(7)日内,按收到的甲方付款额向甲方开具商业发票。
    5.遇特殊情况,甲乙双方须本着友好互助的原则进行协商。
第四条 业务运行与客户服务
    1.市场推广包含以下方面:
      (1)网络推广:甲乙双方可以通过各种合法的网上推广方法进行业务推广;
      (2)媒体推广:包括报刊广告、宣传手册、海报张贴、小礼品等;
      (3)其他推广:包括与移动运营商合作推广、与有关商家合作推广、登门访问、参加展示会、客户服务见面会等;
    2.甲乙双方应当建立快捷、联合的业务运做交流体系,该体系包括:
      (1)设立技术咨询业务(包括电话、传真、网站、电子信箱等),进行实时咨询,为对方和最终用户提供咨询服务。
      (2)定期整理相关的材料并提供给对方。
      (3)及时反馈和交流信息,包括与移动运营商的业务联系、客户服务等。
    3.客户服务
      (1)甲乙双方应该紧密配合、齐心协力,共同为用户提供短信节目服务。
      (2)甲方应保证用户在接受其所提供的各项服务之前,充分知悉该服务的价格、内容及提供的方式等。
      (3)除移动运营商的1860及1001客户服务外,甲方可以安排专人负责处理用户有关对其所提供的应用服务或内容的咨询、费用查询、申告和投诉,并提供客户服务电话。
      (4)该项具体业务运做涉及乙方产品的,乙方必须承担责任,并配合甲方客户服务部为用户提供解决方案。
第五条 商业保密条款
    1.商业秘密:任何一方公开或未公开的任何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产品计划、销售计划、奖励政策、客户资料、财务信息等,以及非专利技术、设计、程序、技术数据、制作方法、资讯来源等,均构成该方的商业秘密。
    2.保密:双方对在本协议下知悉的另一方的任何商业秘密均负有保密义务,任何一方在任何时候均不得向第三方披露另一方的商业秘密,非经另一方书面许可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泄露。任何一方违反本条规定的,应全额赔偿另一方因此遭受的全部直接和间接损失。
    3.本协议终止后,双方仍然负有本条下的保密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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