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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承销的概念与方式

2011-09-05 15:50 来源:范文站 人气(0) 范文站fanwenzhan.comRSS订阅 

      证券承销是指具有证券承销业务资格的证券公司,接受证券发行人的委托,在法律规定或约定的时间范围内,利用自己的良好信誉和销售渠道将拟发行的证券发售出去,并因此收取一定比例的承销费用的一毓活动。

  法律规定承销分为代销与包销,这是从承销责任形式不同作出的区别。代销与包销的最大不同之处在于:前者仅为一般的委托代理关系,在法定或约定的期限内不能完成证券发售任务时,余额退还发行公司,证券公司不承担发行风险,因而收费也较低;后者是指全额包销,证券公司在相关的时间范围内不能全部售出发行证券的,自己买下全部余额,证券公司风险大,收取费用也较高,且往往须通过融资来满足包销余额的资金需求。

   

责任编辑:欧阳倩

       公开发行证券的发行人有权依法自主选择承销的证券公司。证券公司不得以不正当竞争手段招揽证券承销业务。

       证券公司承销证券,应当对公开发行募集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进行核查;发现含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遣漏的,不得进行销售活动;已经销售的,必须立即停止销售活动,并采取纠正措施。

  向社会公开发行的证券票面总值超过人民币5000万元的,应当由承销团承销。承销团应当由主承销和参与承销的证券公司组成。

         证券的代销、包销期最长不得超过90日。证券公司在代销、包销期内,对所代销、包销的证券应当保证先行出售给认购人,证券公司不得为本公司事先预留所代销的证券和预先购入并留存所包销的证券。

   证券公司包销证券的,应当在包销期满后的15日内,将包销情况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备案。证券公司代销证券四,应当在代销期满后的15日内,与发行人共同将证券代销情况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备案。

  股票发行取溢价发行的,其发行价格由发行人与承销的证券公司协商确定,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

  境内企业直接或者间接到境外发行证券或者将其证券在境外上市交易,必须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

   

责任编辑:欧阳倩

   证券公司承销证券,应当同发行人签订代销或包销协议,载明以下内容:

  1、当事人的名称、住所及法定代表人姓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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