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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承销的规则

2011-09-24 17:20 来源:范文站 人气(0) 范文站fanwenzhan.comRSS订阅 

       公开发行证券的发行人有权依法自主选择承销的证券公司。证券公司不得以不正当竞争手段招揽证券承销业务。

       证券公司承销证券,应当对公开发行募集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进行核查;发现含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遣漏的,不得进行销售活动;已经销售的,必须立即停止销售活动,并采取纠正措施。

  向社会公开发行的证券票面总值超过人民币5000万元的,应当由承销团承销。承销团应当由主承销和参与承销的证券公司组成。

         证券的代销、包销期最长不得超过90日。证券公司在代销、包销期内,对所代销、包销的证券应当保证先行出售给认购人,证券公司不得为本公司事先预留所代销的证券和预先购入并留存所包销的证券。

   证券公司包销证券的,应当在包销期满后的15日内,将包销情况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备案。证券公司代销证券四,应当在代销期满后的15日内,与发行人共同将证券代销情况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备案。

  股票发行取溢价发行的,其发行价格由发行人与承销的证券公司协商确定,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

  境内企业直接或者间接到境外发行证券或者将其证券在境外上市交易,必须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

   

责任编辑:欧阳倩

     证券承销协议是证券承销制度的核心,是证券发行人与证券公司之间签署旨在规范和调整证券承销关系以及承销行为的合同文件。具体来说,它是证券公司等证券经营机构担任主承销商或联合主承销商承销证券时,与发行人签订的包销或者代销协议。

  主承销协议的条款分为必备性条款和任意性条款。根据我国《证券法》的规定,主承销协议的必备条款包括:
  1、当事人的名称、住所及法定代表人的姓名。
  2、包销,代销证券的种类、数量、金额及发行价格。其中的股票发行价格采用溢价发行的,其发行价格由发行人与承销的证券公司协商确定,报中国证监会核准。
  3、包销、代销的期限及起止日期;其中的承销期不得超过90日。
  4、包销、代销的付款方式及日期。
  5、包销、代销的费用和结算办法。
  6、违约责任。
  7、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责任编辑:欧阳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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