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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委托交易协议书(5)

2011-09-24 17:20 来源:范文站 人气(0) 范文站fanwenzhan.comRSS订阅 

        1.接受并忠实执行甲方下达的委托;
        2.代理甲方进行资金、证券的清算、交收;
        3.代理保管甲方买入或存入的有价证券;
        4.代理甲方领取分红派息;
        5.应甲方要求提供其帐户资金和证券变化情况的清单;
        6.双方依法约定的其他事项。
        7.证券监督管理机关规定提供的其他服务。
    第八条 甲方进行柜台委托时,必须提供有权人(指甲方本人或其授权代理人,下同)身份证、甲方证券帐户卡和资金帐户卡。
      甲方进行自助委托,必须输入正确的密码。
    第九条 当甲方委托未成交或未全部成交时,甲方可以变更其未成交的委托。
    第十条 甲方应在委托下达后三个交易日内向乙方查询该委托结果,当甲方对该结果有异议时,须在查询当日以书面形式向乙方质询。
      甲方逾期未办理查询或未对有异议的查询结果以书面方式向乙方办理质询的,视同甲方已确认该结果。
    第十一条 当甲方需选择乙方作为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的指定交易证券代理机构时,双方需另行签定有关协议。
第四章 资金存取
    第十二条 甲方依法享有资金存取自由。
      甲方从乙方提取资金时,除非甲乙双方另有约定或甲方另有指令,乙方必须及时办理。
    第十三条 甲方可以通过乙方柜台存取资金。
      甲方也可以通过其他方式存取资金,但应按照乙方的要求办理有关手续。
      其他方式由乙方依法提供,其含义由乙方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通过乙方柜台提取资金的,应提供取款人身份证、证券帐户卡、资金帐户卡,并输入正确的资金密码。
      乙方按照国务院证券监管机关的有关规定为甲方办理取款手续。
    第十五条 甲方提取资金每笔数额、每天存取次数参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当第十三条第二款所指的其他资金存取方式无法进行时,甲方应在乙方柜台办理资金存取手续。
第五章 变更和撤销
    第十七条 当甲方重要资料变更时,应及时书面通知乙方,并按乙方要求签署相关文件。
    第十八条 甲方撤销指定交易,需另行签署有关文件。
    第十九条 除非甲方有未履行交易交收义务等违约情形,甲方可随时撤销其在乙方的资金帐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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