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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参建住宅协议书(35)

2011-09-21 15:24 来源:范文站 人气(0) 范文站fanwenzhan.comRSS订阅 


    34.2质量保修工作的实施。承包人应在工程竣工验收之前,与发包人签订质量保修书,作为本合同附件(附件3)。

    34.3质量保修书的主要内容包括:

    (1)质量保修项目内容及范围;

    (2)质理保修期;

    (3)质量保修责任;

    (4)质量保修金的支付方法。

    十、违约、索赔和争议

    35.违约

    35.1发包人违约。当发生下列情况时:

    (1)本通用条款第24条提到的发包人不按时支付工程预付款;

    (2)本通用条款第26.4款提到的发包人不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导致施工无法进行;

    (3)本通用条款第33.3款提到的发包人无正当理由不支付工程竣工结算价款;

    (4)发包人不履行合同义务或不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的其他情况。

    发包人承担违约责任,赔偿因其违约给承包人造成的经济损失,顺延延误的工期。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发包人赔偿承包人损失的计算方法或者发包人应当支付违约金的数额或计算方法。

    35.2承包人违约。当发生下列情况时:

    (1)本通用条款第14.2款提到的因承包人原因不能按照协议书约定的竣工日期或工程师同意顺延的工期竣工;

    (2)本通用条款第15.1款提到的因承包人原因工程质量达不到协议书约定的质量标准;

    (3)承包人不履行合同义务或不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的其他情况。

    承包人承担违约责任,赔偿因其违约给发包人造成的损失。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承包人赔偿发包人损失的计算方法或者承包人应当支付违约金的数额或计算方法。

    35.3一方违约后,另一方要求违约方继续履行合同时,违约方承担上述违约责任后仍应继续履行合同。

    36.索赔

    36.1当一方向另一方提出索赔时,要有正当索赔理由,且有索赔事件发生时的有效证据。

    36.2发包人未能按合同约定履行自己的各项义务或发生错误以及应由发包人承担责任的其他情况,造成工期延误和(或)承包人不能及时得到合同价款及承包人的其他经济损失,承包人可按下列程序以书面形式向发包人索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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