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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参建住宅协议书(38)

2011-09-21 15:24 来源:范文站 人气(0) 范文站fanwenzhan.comRSS订阅 


    40.5保险事故发生时,发包人承包人有责任尽力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或者减少损失。

    40.6具体投保内容和相关责任,发包人承包人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41.担保

    41.1发包人承包人为了全面履行合同,应互相提供以下担保:

    (1)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履约担保,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及履行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2)承包人向发包人提供履约担保,按合同约定履行自己的各项义务。

    41.2一方违约后,另一方可要求提供担保的第三人承担相应责任。

    41.3提供担保的内容、方式和相关责任,发包人承包人除在专用条款中约定外,被担保方与担保方还应签订担保合同,作为本合同附件。

    42.专利技术及特殊工艺

    42.1发包人要求使用专利技术或特殊工艺,应负责办理相应的申报手续,承担申报、试验、使用等费用;承包人提出使用专利技术或特殊工艺,应取得工程师认可,承包人负责办理申报手续并承担有关费用。

    42.2擅自使用专利技术侵犯他人专利权的,责任者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43.文物和地下障碍物

    43.1在施工中发现古墓、古建筑遗址等文物及化石或其他有考古、地质研究等价值的物品时,承包人应立即保护好现场并于4小时内以书面形式通知工程师,工程师应于收到书面通知后24小时内报告当地文物管理部门,发包人承包人按文物管理部门的要求采取妥善保护措施。发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顺延延误的工期。

    如发现后隐瞒不报,致使文物遭受破坏,责任者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43.2施工中发现影响施工的地下障碍物时,承包人应于8小时内以书面形式通知工程师,同时提出处置方案,工程师收到处置方案后24小时内予以认可或提出修正方案。发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顺延延误的工期。

    所发现的地下障碍物有归属单位时,发包人应报请有关部门协同处置

    44.合同解除

    44.1发包人承包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

    44.2发生本通用条款第26.4款情况,停止施工超过56天,发包人仍不支付工程款(进度款),承包人有权解除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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