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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河水利工程维修养护合同(试行)(3)

2011-08-22 13:21 来源:范文站 人气(0) 范文站fanwenzhan.comRSS订阅 

    第4条 联络。本合同中有关各方的联络应以书面形式为准,并应送达双方约定的地点,办理签收手续。
2.双方主要义务和责任
    第5条 发包人主要义务和责任。
      5.1 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审查批复承包人上报的维修养护期内的总体维修养护计划。
      5.2 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审查批复承包人上报的单项维修养护计划。
      5.3 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向承包人提供与工程维修养护相关的档案资料。
      5.4 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向承包人提供测量基准点、基准线、水准点及其基本资料和数据。
      5.5 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向承包人提供维修养护人员及设备的驻留场地。
      5.6 按专用条款的约定向承包人按时支付维修养护款。
    第6条 承包人主要义务和责任。
      6.1 在签订合同后及时进入维修养护现场,完成维修养护准备工作,并认真执行发包人发出的与合同有关的任何指示,严格按照合同中规定的标准及质量要求完成维修养护工作。
      6.2 按发包人要求编制维修养护方案和实施计划,并提交发包人审批。维修养护方案中应包含文明施工和科学管理措施,保证按国家有关规定文明施工。
      6.3 遵守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规章及技术条款有关规定,防止因对噪音、扬尘、废水、废油不进行控制和治理及生活垃圾不及时清除而造成环境破坏及人员伤害和财产损失。
      6.4 自行解决维修养护工作中的用电、用水、排水、照明、通信等,并承担一切费用。
      6.5 负责承包范围内所有工程及设施的保护工作。维修养护时做好工作现场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或构筑物的保护,造成损坏承担一切费用。
      6.6 在维修养护工作完成后,及时拆除临时设施,清除维修养护工作区和生活区及其施工废弃物。
      6.7 按发包人要求及时提供各种报表及维修养护工作计划、进展情况、管理信息等。
      6.8 按专用条款的约定,提供有关维修养护资料和文件。
    第7条 发包人代表。发包人代表可指派专人具体负责管理某项维修养护工作的实施,并将被指派人的姓名通知承包人,承包人应执行其指示。
    第8条 承包人代表。承包人为实施本合同发出的一切函件应由承包人代表或其授权代表签名,发包人在回执上签署姓名和收到时间后生效。
3.工作进度
    第9条 实施计划。承包人应按技术条款规定的内容和发包人的指示,编制实施计划提交发包人审批。发包人按专用条款规定的时限内予以批复或提出修改意见,逾期不批复,可视为该实施计划已经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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