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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河水利工程维修养护合同(试行)(32)

2011-08-22 13:21 来源:范文站 人气(0) 范文站fanwenzhan.comRSS订阅 

    8、暂停施工
      8.1 工程师认为确有必要暂停施工时,应当以书面形式要求承包人暂停施工,并在提出要求后24小时内提出书面处理意见。承包人应当按工程师要求停止施工,并妥善保护已完工程。承包人实施工程师做出的处理意见后,可以书面形式提出复工要求,工程师应当在24小时内给予答复。工程师未能在规定时间内提出处理意见,或收到承包人复工要求后24小时内未予答复,承包人可自行复工。因发包人原因造成停工的,由发包人承担所发生的追加合同价款,赔偿承包人由此造成的损失,相应顺延工期;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停工的,由承包人承担发生的费用,工期不予顺延。
    9、工期延误
      9.1 因以下原因造成工期延误,经工程师确认,工期相应顺延:
        1)发包人未能按合同的约定批准乙方提供的图纸;
        2)发包人未能按合同的约定提供开工条件;
        3)发包人未能按约定日期支付工程进度款,致使施工不能正常进行;
        4)工程师未按合同约定提供所需指令、批准等,致使施工不能正常进行;
        5)设计变更和工程量增加;
        6)一周内非承包人的原因停水、停电、停气造成停工累计超过8小时;
        7)由于土建或相关联施工单位原因导致工期延误;
        8)不可抗力;
        9)双方协商约定或工程师同意工期顺延的其他情况。
      9.2 承包人在上述条款规定的工期延误情况发生后14天内,就延误的工期以书面形式向工程师提出报告。工程师在收到报告后3天内予以确认,逾期不予确认也不提出修改意见,视为同意顺延工期。
    10、工程竣工
      10.1 承包人必须按照协议书约定的竣工日期或工程师或发包人同意顺延的工期竣工。
      10.2 因承包人原因不能按照协议书约定的竣工日期或工程师同意顺延的工期竣工的,承包人承担违约责任。
      10.3 施工中发包人如需提前竣工,双方协商一致后应签订提前竣工协议,作为合同文件组成部分。提前竣工协议应包括承包人为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采取的措施、发包人为提前竣工提供的条件以及提前竣工所需的追加合同价款等内容。
第六部分 双方一般权利和义务
    11、工程师权利与义务
      11.1 如实行工程监理的,发包人应在实施监理前将委托的监理单位名称、监理内容及监理权限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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