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章使用管理规定
印章是行使财政职能权利的重要凭证,具有法定性和权威性。为切实加强印章管理,特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须盖印的各种载体,必须有局领导、有关负责人的签字和注明年月日,方可用印。
第二条 除县局的正式文件、正式报表外,其余各种文件、证明、上报材料等用印后,都必须在《用印登记本》上逐条进行登记以备查。
第三条 未填写实际内容的空白介绍信和空白证明不得用印。
第四条 使用印章应在局办公室内,未经局长批准不准将局机关印章携带出机关以外使用。用时必须由印章管理人员执行,不得让别人代劳或由送件人自盖。
第五条 本局干部、职工因事办理有关手续需出具证明材料用印,应由分管局领导、单位(股室)负责人签具意见,方可用印。
第六条 如违反上述规定出现差错,视情节轻重必须追究用印人员的相关责任。
保密工作制度
我局属于保密单位,为了切实做好新时期的保密工作,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建立健全保密工作机制。全体干部职工要遵循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严格遵守党的纪律和《保密法》的规定。成员局保密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抓全局的保密工作。建立兼职机要档案员负责制度,各股室的机密、秘密文件及内部资料要指定专人集中保管,建立严格的收发、登记、分送和催办制度。
第二条 搞好机要文件和保密资料管理。凡属机要文件,一律由办公室登记、呈阅、保管、存档和清退。机要文件一般只呈送局级领导阅,涉及到相关股室的由办公室通知或送到股室随阅随收回。机要文件原则上不准复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