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件收发管理制度
1、各股室在收到文件的当天要将文件转交局办公室,办公室收到文件后要及时处理,当天转局长阅示,局长阅示后分送分管局领导签阅,经办公室进行收文登记后转有关股室(单位)办理、保存,各股室应在收文登记簿上签名,以示负责。需传阅的文件,由收文股室负责转送传阅。次年3月底前按局办公室统一安排整理后交局办公室立卷归档。
2、办公室收到上级和有关单位电话或会议文件等急件,应及时登记在电话记录簿和收文登记簿上,按有关规定程序通知局长、分管局长和有关人员,不得拖延。
3、凡须以县财政局名义发出的各种公文均由各股室(单位)负责按统一的财政公文要求起草,经办公室核稿,统一编定文号,有关增减收支、资金分配、人事任免的文件由分管局领导核签后,呈局长签发,其他一般性文件原则上呈分管局领导签发。办公室负责安排打印,由各股室(单位)负责校对、发出。
4、以财政部门为主,编发财政部门文号的联合行文,由各股室(单位)负责商有关部门按统一的财政公文要求起草,经办公室核稿,统一编定文号,办公室主任核签后,呈局长或分管局领导签发,由相关股室(单位)到有关部门会签后,交局办公室打印,由相关股室(单位)负责校对、发出。
5、严格执行公文发文审核签发程序,不得将未经局办公室核签的文件直接呈报分管局长或局长签发。
6、以外单位为主的联合行文,不编发财政部门的文号,须经局长或分管局领导会签后方可盖章发出。
7、在转发法规类文件、印发处罚决定、处罚办法等时,应严格按照有关程序报办公室负责法制工作的同志审签后方可印发。
8、凡以县财政局名义发出或联合发出的文件,加盖单位印章时留存文件底稿和不少于5份的正式文件到局办公室,由办公室分别报送局长、分管局领导和相关股室(单位)各1份。以外单位为主的联合文件不留存底稿。
会议管理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