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聘用专兼职律师合同(21)

2011-09-17 14:42 来源:范文站 人气(0) 范文站fanwenzhan.comRSS订阅 


  事业所申诉处理委员会由公司代表和工会方面的事业所申诉处理委员及有关的工厂委员双方各4人组成。 

  工厂委员原则上从100名工会会员中挑选2名以内,然后以每增加50人至100人递增1人的比例从工会会员中指定。 

  第一百三十三条 工厂委员接受工厂会员有关申诉处理的委托后,对事实进行调查并认为妥当的话,向公司该课长提出申诉。 

  课长应对申诉迅速向工厂委员答复。课长的答复未能解决问题时,课长可以直接召集工厂申诉处理委员会会议与工厂委员协商,在3天内努力解决。 

  第一百三十四条 该申诉通过上述阶段仍没有解决时,工厂委员可将对该申诉协商的经过记载书面向事业所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 
  某申诉涉及两个课以上的问题或牵涉到整个事业所的问题,实际上在工厂申诉处理委员会无法处理时,可将该申诉提交事业所申诉处理委
员会受理。当工厂申诉处理委员会意见一致和本人有异议时,可通过工厂委员向事业所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 

  第一百三十五条 对上诉的申诉,事业所申诉处理委员会应迅速召开会议,努力在7天内予以解决。 

  事业所申诉处理委员会对多数工厂内存在同一种类的申诉或事业所处理委员会正在审理的申诉有同一性质问题从另一工厂提出时,经过核实可以合并处理。 

  第一百三十六条 通过上述阶段仍解决不了的申诉可移交事业所谈判委员会。 

  第一百三十七条 申诉的处理得到本人认可或事业所申诉处理委员会意见一致时,表明该申诉已最终解决。对该事项不能再通过其他形式作为申诉提出。 

  第一百三十八条 事业所申诉处理委员会必要时安排书记员作记录。 

  第一百三十九条 申诉处理委员姓名及所属单位名称双方互相通知。 

  公司为处理申诉安排申诉处理委员出差时,对出差费用公司给予工会支部以补偿。 

  第十章 团体谈判及争议处理 

  第一百四十条 公司与工会及工会支部互相间的团体谈判均在本章规定的谈判委员会内进行,双方应真诚努力解决问题。 

  团体谈判原则上在工作时间内进行。 

  第一百四十一条 团体谈判在下述事项内进行: 

  1.有关劳动待遇事项制定协议协定。 
  2.根据协议协定,公司与工会或工会支部决定的协议协定的内容。 
  3.修订协议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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