聘用专兼职律师合同(6)
褒奖将在公司内张榜公布。
第二十二条 对有特殊功绩的人给予特别奖励。
第二十三条 会员犯有第二十五条之事由,被认定程度轻微或有情可原或有明显悔改表现时,免于惩戒处分,予以警告。
第二十四条 会员犯有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的事由,可给予惩戒。
惩戒分为谴责、扣罚工资、停止工作及惩戒解雇四种。
1.谴责时交付处分说明书以戒将来。
2.扣罚工资时交付处分说明书,每次扣罚金额为一天平均工资的50%,一个月的总额为月工资总额的10%以内,以戒将来。
3.停止工作时交付处分说明书,停止其30天以内的工作时间,不支付工资。
4.惩戒解雇不需事先预告,随时解雇。惩戒处分在公司内张榜公布,公司事先通知工会支部。
公司事先通知工会支部有关解雇和停工处分的决定。
第二十五条 会员犯有下列各款事由,根据情节给予停止工作、扣罚工资或谴责处分:
1.无正当理由,随意旷工。
2.无正当理由,经常迟到、早退或缺勤。
3.在厂内修理、制作私人物品或委托他人在厂内修理制作个人东西。
4.工作时间未经许可离开岗位或有消极怠工行为。
5.无正当理由,妨碍生产。
6.伪造欺骗有关工休、外出的手续、报告。
7.因喧哗、酗酒、风纪不整等不良行为扰乱工作场所的秩序。
8.对公司和公司内人员进行中伤诽谤、败坏他人信誉等不当行为。
9.不认真管理火源或未经许可私自点火。
10.违反有关预防灾害及保健卫生的规则或指示。
11.因消极怠工、管理不周或工作不认真造成破坏性灾害、重大业务事故或影响了公司的信誉。
12.在公司的设施内(除公司宿舍或公司住宅)未经许可张贴传单或广告等。
13.在业务上欺骗公司给公司造成损失。
14.严重损害公司职工的名誉。
15.类似上述委不得体的行为。
职工对上述行为给予帮助、共谋、教唆或煽动者,与上述处分相同。
第二十六条 会员属下列各款时给予惩戒解雇处分,但可酌情给予停工或扣罚工资的处分:
1.无正当理由,无故连续7天以上旷工。
2.对公司的人员施行暴力威胁或绑架关押他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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