聘用专兼职律师合同(23)
①通讯、电话业务;
②警卫业务;
③医院诊疗所业务;
④宿室、浴室、食堂业务;
⑤电力、煤气、自来水业务;
⑥其他公司与工会支部商定的业务。
(2)对下列人员的决定,在争议时应事先商定:
①器材原材料及成品的收发货业务;
②邮件业务;
③健康保险事务;
④供给业务;
⑤蒸气业务;
⑥锅炉业务;
⑦参加职业培训的人员及指导新工人培训的人员;
⑧其他公司与工会支部商定的业务。
2.涉及事业所安全和设施的维护、停止运行或妨碍运行的行为,以及业务正常运行必不可少的设施不能长期使用的行为,不能作为争议行为的对象。
3.罢工时,不能进入或使用公司与工会支部事先商定的设施和厂区。
第一百四十九条 争议行为中途发生火灾等非常情况时,为救灾所必需的会员应遵守公司的指示。
第十二章 经营审议会
第一百五十条 公司与工会及工会支部为沟通相互之间的想法,圆满地开展经营业务活动以及发展事业,提高会员的劳动待遇和条件之目的,设立中央经营审议会和事业所经营审议会。
第一百五十一条 中央经营审议会的议事事项为报告事项和审议事项,但不包括属于第一百三十条和第一百四十一条规定的申诉及团体谈判为对象的事项。
报告事项如下,由公司说明,并听取工会的意见:
1.有关经营方针。
2.有关生产计划、预算、资金计划及成绩等事项。
3.有关调整撤销公司重要机构的事项。
4.有关人员的计划。
审议事项如下:
1.有关改善生产设备和技术的事项。
2.有关因事业所新设或撤销等经营措施对劳动条件等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
3.有关提高劳动生产率的事项。
4.有关改善宣传销售方法的事项。
5.有关建立工厂纪律的事项。
6.有关改善安全卫生设施管理的事项。
7.有关改善福利卫生设施管理的事项。
8.其他公司与工会共同利益方面的事项。
第一百五十二条 中央经营审议会由公司总经理指定的委员及工会从会员中指定的委员各15人以内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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