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影视剧导演聘用经纪合同(3)

2011-09-18 15:14 来源:范文站 人气(0) 范文站fanwenzhan.comRSS订阅 

第五条 剧本的提供与修改
  本合同签署之日起_________日内,甲方应向导演提供电影(电视剧)的文学剧本等相关资料,并向导演介绍其对所拍摄的电影(电视剧)的总体设想和要求。

《1》《2》《3》《4》


  导演可以对文学剧本提出修改意见。经甲方同意,可请原作者或编剧按导演修改意见对文学剧本进行修改,亦可由导演亲自执笔修改,报酬另议。
  导演应依据甲方认可的导演脚本进行拍摄和制作;未经甲方同意,导演不得擅自对人物和情节进行实质性更改,否则,由此给甲方造成的一切损失由乙方和导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导演应于其工作结束之日起_________日内将甲方向其提供的文学剧本及相关资料全部归还甲方或按照甲方的要求将其销毁。
第六条 著作权的归属及署名
  电影(电视剧)的著作权由甲方依法享有。
  若电影(电视剧)得以拍摄并发行且乙方和导演履行了本合同下的全部义务,导演依法享有在电影(电视剧)及其衍生产品中的署名权。导演署名的格式、具体位置及字体大小由甲乙双方根据国家的相关规定协商决定。
第七条 食宿交通费用标准
  从导演工作开始之日起至导演工作结束之日止,甲方应负责安排导演工作所需的住宿、饮食和交通,费用由甲方承担。若甲方要求导演到国内其他拍摄场地工作,甲方应承担往返交通费用。若甲方要求导演到国外的拍摄场地工作,甲方应负责办理相关证件和手续并承担一切费用。
第八条 姓名、肖像的使用
  甲方有权无偿使用或许可播放者、发行者在电影(电视剧)、电影(电视剧)的衍生产品、电影(电视剧)的宣传片或预告片使用导演的姓名和肖像。但仅限于电影(电视剧)推广、宣传之目的。
第九条 参加宣传活动
  甲方有权要求导演参加电影(电视剧)的开机仪式、首播仪式以及其他宣传活动,无需就此向乙方支付酬金。乙方应当积极参加并配合甲方的有关宣传活动。
  甲方要求导演参加的宣传活动最多不超过_________次;否则,每超过一次应向乙方支付_________(税前/税后)酬金¥_________元,乙方亦有权拒绝甲方要求。
  甲方要求导演参加电影(电视剧)的宣传活动,应承担导演往返交通及食宿费用。
第十条 双方保证
  甲方:
    1.乙方保证其为依法注册成立并合法存续的具有文化经纪资格的经纪公司;
    2.保证已就计划拍摄的电影(电视剧)取得《摄制电影(电视剧)许可证》
    3.保证电影(电视剧)不会包含任何侵害乙方合法权益或者违反国家法律禁止性规定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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