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合同条款如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抵触时,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
本合同的未及事项,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双方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可以签订补充合同。
甲方:乙方:
根据《xx省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制管理试行办法》第条第款第项的规定,我单位与 于 年 月 日终止聘用合同(合同签订时间 年 月 日;合同期从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合同编号: )。
特此证明。
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聘用单位可单方面解除聘用合同
(一)试用期考核不合格的;
(二)聘期内不履行聘用合同的;
(三)连续旷工超过10个工作日或者1年内累计旷工超过20个工作日的;
(四)未经聘用单位同意擅自出国(境),或者经批准出国(境)逾期不归的;
(五)违反工作规定或者操作规程,发生责任事故给本单位造成严重经济损失,或者失职、渎职,造成严重后果的;
(六)严重扰乱工作秩序,致使聘用单位、其他单位工作不能正常进行的;
(七)贪污、盗窃、赌博、营私舞弊,以及犯有其他严重错误,又不宜给予开除处分的;
(八)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收监执行的,或者被劳动教养的;
(九)在试用期内被证明不符合本岗位要求又不同意单位调整其工作岗位的;
(十)连续两年年度考核被确定为不合格的;
(十一)聘用单位转移工作地点,本人无正当理由拒不随迁的;
(十二)聘用单位撤并或缩减编制需要减员,本人拒不服从安排,经教育无效的;
(十三)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
二、有上列情形之一,聘用单位可按以下程序办理解聘事宜
(一)聘用单位提出拟解聘意见以书面形式通知本人或其亲属,如无法直接通知本人或其亲属,可采用公告送达;(由学校行政会根据被聘者情况,讨论做出拟解聘意见—《武隆县xx学校拟终止(解除)聘用合同通知书》)
(二)被解聘人员或其亲属在接到拟解聘通知书15日或公告见报1个月内,有权提出申辩意见,聘用单位应认真听取本人申辩意见,并记录在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