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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转让合同书(19)

2011-09-05 15:01 来源:范文站 人气(0) 范文站fanwenzhan.comRSS订阅 


    第23条、 文件:考虑到房屋质量将在未来相当的时间内对买受人的安全与收益要求有巨大影响,而提供完全的质量文件是出卖人不可推卸的责任与义务,为充分保证买受人的知情权,出卖人除提交竣工验收备案表以外,还应当向买受人提效如下文件:

    (1)、 施工单位的竣工报告;

    (2)、 监理单位工程质量评价报告;

    (3)、 勘察单位质量检查报告;

    (4)、 规划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

    (5)、 卫生部门出具的水质检验合格文件;

    (6)、 环保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

    (7)、 消防部门出具的消防验收合格文件;

    (8)、 电梯工程监督报告;

    (9)、 施工单位签署的质量保修书;

    (10)、 抗震评估机会出具的地震安全性能评价报告;

    第24条、 文件交付:

    (1)、 全部质量文件上述文件应当于入住前交付给买受人,没有上述文件不视为交房;即使买受人入住,仍有权出卖人每日承担千分之一的违约金;

    (2)、 如无法按时交付上述文件,则买受人有权解除合同要求退房;暂不解除合同要求退房的,则出卖人应当将房屋修复,修复前视为未交房,并按日向买受人支付总房价千分之一的违约金。

    第25条、 质量标准:商品房设计质量不应低于各级政府有关机构颁布的最有利于买受人的标准,本合同最后所列明的各项规范及标准均为出卖人应当遵守的强制性标准,即出卖人所提供的房屋质量不得低于各项规范的要求;如无法达到此标准,则买受人有权解除合同要求退房;暂不解除合同要求退房的,则出卖人应当将房屋修复,修复前视为未交房,并按日向买受人支付总房价千分之一的违约金。

    第26条、 质量证明:考虑到出卖人的优势地位,出卖人在房屋交付时应当向买受人提供证明其质量合格的申报手续及质量评价报告;当买受人对此报告提出异议时,出卖人应当证明这种异议不成立;出卖人不能证明的则视为存有质量瑕疵,在瑕疵未消除前不视为交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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