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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转让合同书(44)

2011-09-05 15:01 来源:范文站 人气(0) 范文站fanwenzhan.comRSS订阅 


    (3)、 房屋质量瑕疵:指房屋不能获得有关机构做出的质量优良的等级评价;

    (4)、 影响采光瑕疵:指房屋在采光方面不能保证全部南向窗户(接受阳光一方)每日6小时的满窗日照;

    (5)、 社区施设瑕疵:是指出卖人提供的社区施设不能符合普通消费者根据发布的广告所产生的预期设想;

    (6)、 担保欺诈:是指出卖人不经买受人书面同意,将房屋抵押给其他权利主体;

    第182条、 部分赔偿:考虑到房屋的构成因素较为复杂,可能会出现重要部件或者条款出现欺诈,虽然未必导致买受人退房,但仍然会对买受人的生活造成影响,因此出卖人承诺,当出现以下情况时,将根据不能实现部分的价格向买受人支付至少双倍的赔偿金:

    (1)、 建筑施工:指建筑材料、施工企业、设计内容未经买受人书面同意的变更;

    (2)、 装修品质:指装修材料、施工企业、设计内容未经买受人书面同意的变更;

    (3)、 设备品牌:指室内外设备未经买受人书面同意的变更;

    第183条、 选择权利:买受人有权就上述违约责任的一部分先行主张权利,一部分权利的实现并不表明买受人放弃其他权利,除非买受人书面同意不适用选择条款。

    第25部分 买受人损失

    第184条、 现实损失:买受人的损失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各项现实损失:支付的房款、买受人贷款利息、买受人已支付房款利息、购买商品房所产生的交通费用、保险费用、查阅资料的费用、公证费用、误工费用。

    第185条、 预期损失:买受人的损失还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各项可以预见的费用:租赁其他居住地产生的租赁费用、因外界影响无法正常居住而外出租房的费用、商品房设备质量造成的损失、因此可能的其他获利机会、因房价上涨产生的价格损失,重新购买商品房时用于洽谈合同的支出。

    第186条、 损害赔偿:如因为出卖人提供的设备导致买受人或其亲友产生人身伤害时,出卖人除了应当向受害人支付医疗费用、误工损失等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必要损失以外,还应当支付至少10万元至50万元赔偿金给受害人,导致死亡的应支付300万元赔偿金给受害人的继承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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