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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制职工劳动合同(28)

2011-09-21 15:23 来源:范文站 人气(0) 范文站fanwenzhan.comRSS订阅 

  第二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合同终止:
    (一)合同期限届满的;
    (二)合同约定的终止条件出现的;
    (三)乙方达到法定退休条件的;
    (四)甲方依法破产、解散的;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七条 本合同期限界满前30日,甲方应将终止或续订劳动合同意向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甲方未提前通知乙方而终止劳动合同的,以乙方上月日平均工资为标准,每延迟1日,支付乙方1日工资的赔偿金。
  第二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续订本合同并及时办理续订手续:
    (一)甲乙双方同意续订劳动合同的;
    (二)本合同期限届满后,未办理终止劳动合同手续仍存在劳动关系,乙方要求续订劳动合同的。
    出现本条第(二)项情况,双方就续订的劳动合同期限协商不一致时,续订的劳动合同期限从签字之日起不得少于12个月;乙方符合续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条件的,甲方应与其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九、经济补偿与赔偿
  第二十九条 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按下列标准向乙方支付经济补偿金:
    (一)甲方克扣或者无故拖欠乙方工资的,以及拒不支付乙方延长工作时间工资报酬的,除全额支付乙方工资报酬外,还应加发相当于工资报酬25%的经济补偿金;
    (二)支付乙方的工资报酬低于北京市最低工资标准的,在补足低于标准部分的同时,另外支付相当于低于部分25%的经济补偿金。
  第三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根据乙方在甲方工作年限和乙方解除本合同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工作每满1年支付1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不满1年的按1年计算,最多不超过12个月:
    (一)经与乙方协商一致,甲方解除本合同的;
    (二)乙方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由甲方解除本合同的;
    (三)本合同期限届满,因甲方原因未办理终止手续仍存在劳动关系,甲方与乙方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关系的。
  第三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解除本合同,应根据乙方在甲方工作年限,每满1年支付乙方相当于甲方上年月平均工资1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不满1年的按1年计算,如乙方解除本合同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高于甲方上年月平均工资,按本人月平均工资计发:
    (一)乙方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甲方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本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合同无法履行,经甲乙双方协商不能就变更本合同达成协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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