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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劳动合同书(17)

2011-09-24 17:21 来源:范文站 人气(0) 范文站fanwenzhan.comRSS订阅 

    第二十三条 甲方按照第二十二条第7、8、9项的规定解除本合同时,应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
    第二十四条 甲方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或者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应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并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后,可以解除合同。
    第二十五条 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甲方不能依据本合同第二十二条第7、8、9项和第十四条终止、解除本合同:
        1.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医疗终结,经市、区、县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2.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的;
        3.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4.距法定退休年龄十年以内的职工;
        5.复员退伍义务和建设征地农转工人中初次参加工作未满三年的;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六条 乙方欲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甲方在乙方完成在手业务以及清理完所办理的债权债务的情况下,可解除劳动合同。
    第二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乙方可以随时通知甲方解除本合同。
        1.在试用期内的;
        2.甲方以侵害乙方合法人身权利手段强迫劳动的;
        3.甲方不能按照本合同规定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提供劳动条件的;
        4.甲方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劳动安全卫生条件恶劣,严重危害乙方身体健康的;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八条 本合同期限届满,劳动关系即终止。甲乙双方经协商同意,可以续订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应当在本合同期满前_________天向对方表示续订意向。
    第二十九条 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乙方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或甲乙双方约定的其他终止条件出现,本合同终止。
八、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
    第三十条 甲方根据本合同第二十条、二十二条第7、8、9项、第二十四条解除劳动合同,应按劳动部制发的《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给乙方经济补偿。
    第三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并对乙方造成损害的,甲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并按劳动部《违反<劳动法>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办法》执行:
        1.由于甲方原因订立无效劳动合同,包括劳动合同部分无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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