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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财产保险投保单(11)

2011-09-24 17:22 来源:范文站 人气(0) 范文站fanwenzhan.comRSS订阅 

      2.实际价值按投保时同种类型车辆市场新车购置价(含车辆购置附加费)减去该车已使用年限折旧后确定。折旧率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每满一年扣除一年折旧)。
      3.当投保车辆的实际价值高于购车发票金额时,以购车发票金额确定保险金额。
    第四十条 被保险人义务
      1.被保险人得知或应当得知保险车辆被盗窃、被抢劫或被抢夺后,应在24小时内(不可抗力因素除外)向当地公安部门报案,同时在48小时内通知保险人,并登报声明;
      2.被保险人向保险人索赔时,须提供保险单、行车执照、购车原始发票、车辆购置附加费凭证、车钥匙,以及出险地县级以上公安刑侦部门出具的盗抢案件证明和车辆已报停手续。
    第四十一条 赔偿处理
      1.根据被保险人提供的索赔单证,保险人按以下规定赔偿:
        (1)全车损失的,按本条款第三条有关规定计算赔偿金额;
        (2)全车损失,每次赔偿均实行20%的绝对免赔率;
        (3)被保险人索赔时未能向保险人提供出险地县级以上公安刑侦部门出具的盗抢案件证明及车辆已报停手续,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
      2.保险人确认索赔单证齐全、有效后,由被保险人签具权益转让书,赔付结案。
    第四十二条 其他事项
      保险人赔偿后,如被盗抢的保险车辆找回,应将该车辆归还被保险人,同时收回相应的赔款。如果被保险人不愿意收回原车,则车辆的所有权益归保险人。
  第二节 车上责任险条款
    第四十三条 保险责任
      投保了本保险的机动车辆在使用过程中,发生意外事故,致使保险车辆上所载货物遭受直接损毁和车上人员的人身伤亡,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以及被保险人为减少损失而支付的必要合理的施救、保护费用,保险人在保险单所载明的该保险赔偿限额内计算赔偿。
    第四十四条 责任免除
      由于以下原因引起的损失,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1)货物遭哄抢、自然损耗、本身缺陷、短少、死亡、腐烂、变质;
        (2)违法载运或因包装、紧固不善、装载、遮盖不当造成的货物损失;
        (3)车上人员携带的私人物品、违章搭乘的人员或违章所载货物;
        (4)由于驾驶员的故意行为、紧急刹车或本车上的人员因疾病、分娩、自残、殴斗、自杀、犯罪行为所致的人身伤亡、货物损失以及车上人员在车下时所受的人身伤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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