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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财产保险投保单(22)

2011-09-24 17:22 来源:范文站 人气(0) 范文站fanwenzhan.comRSS订阅 

        (六)遭受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后,未经必要修理继续使用,致使损失扩大的部分;
        (七)在淹及排气筒或进气管的水中启动,或被水淹后未经必要处理而启动摩托车,致使发动机损坏。
    第八条 保险摩托车造成下列第三者的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不论在法律上是否应当由被保险人承担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均不负责赔偿:
        (一)被保险人及其家庭成员的人身伤亡、所有或代管的财产的损失;
        (二)本车驾驶人员及其家庭成员的人身伤亡、所有或代管的财产的损失;
        (三)本车上其他人员的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
        (四)第三者停业、停驶、停电、停水、停气、停产、通讯中断的损失以及其他各种间接损失;
        (五)精神损害赔偿。
    第九条 下列情况下,不论任何原因造成保险摩托车损失、第三者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保险人均不负责赔偿:
        (一)地震、战争、军事冲突、恐怖活动、暴乱、扣押、罚没、政府征用;
        (二)竞赛、测试,在营业性维修场所修理、养护期间;
        (三)利用保险摩托车从事违法活动;
        (四)驾驶人员饮酒、吸食或注射毒品、被药物麻醉后使用保险摩托车;
        (五)保险摩托车肇事逃逸;
        (六)因污染(含放射性污染)造成的损失;
        (七)被盗窃、抢劫、抢夺,以及因被盗窃、抢劫、抢夺受到损坏或车上零部件、附属设备丢失,或第三者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
        (八)保险摩托车或第三者财产因市场价格变动造成的贬值、修理后因价值降低引起的损失;
        (九)非被保险人允许的驾驶人员使用保险摩托车;
        (十)被保险人或驾驶人员的故意行为。
    第十条 其他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和费用。
保险金额责任限额
    第十一条 摩托车损失保险的保险金额由投保人和保险人在投保时保险摩托车的实际价值以内协商确定。
    第十二条 第三者责任保险每次事故的责任限额,由投保人和保险人在2万元至20万元之间协商确定。
保险期限
    第十三条 除另有约定外,保险期限为一年,以保险单载明的起讫时间为准。
保险人义务
    第十四条 保险人在承保时,应向投保人说明投保险种的保险责任、责任免除、保险期限、保险费及支付办法、投保人和被保险人义务等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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