范文站 > 合同范文 > 保险合同 > 企业财产保险投保单(44)

企业财产保险投保单(44)

2011-09-24 17:22 来源:范文站 人气(0) 范文站fanwenzhan.comRSS订阅 

        (一)自然磨损、朽蚀、故障、轮胎单独损坏;
        (二)无明显碰撞痕迹的车身划痕;
        (三)人工直接供油、高温烘烤造成的损失;
        (五)雷击、雹灾、暴雨、洪水、海啸;
        (六)地陷、冰陷、崖崩、雪崩、泥石流、滑坡;
        (七)载运保险车辆的渡船遭受自然灾害(只限于有驾驶人员随车照料者)。
        (八)在淹及排气筒或进气管的水中启动,或被水淹后未经必要处理而启动车辆,致使发动机损坏;
        (九)保险车辆所载货物坠落、倒塌、撞击、泄漏造成的损失;
        (十)被盗窃、抢劫、抢夺,以及因被盗窃、抢劫、抢夺受到损坏或车上零部件、附属设备丢失;
        (十一)被保险人或驾驶人员的故意行为造成的损失。
    第十条 其他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和费用。
保险金额
    第十一条 保险金额由投保人和保险人从下列三种方式中选择确定,保险人根据确定保险金额的不同方式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一)按投保时保险车辆的新车购置价确定。本保险合同中的新车购置价是指在保险合同签订地购置与保险车辆同类型新车(含车辆购置税)的价格。

        (二)按投保时保险车辆的实际价值确定。本保险合同中的实际价值是指同类型车辆新车购置价减去折旧金额后的价格。9座以下客车:6.00%的年折旧率;0.75吨以下客货两用车:10.00%的折旧率。折旧按年计算,不足一年的,不计折旧。最高折旧金额不超过投保时保险车辆新车购置价的80%。

        (三)在投保时保险车辆的新车购置价内协商确定。
        (四)投保车辆标准配置以外的新增设备,应在保险合同中列明设备名称与价格清单,并按设备的实际价值相应增加保险金额。新增设备随保险车辆一并折旧。
保险期限
    第十二条 除另有约定外,保险期限为一年,以保险单载明的起讫时间为准。
保险人义务
    第十三条 保险人在承保时,应向投保人说明投保险种的保险责任、责任免除、保险期限、保险费及支付办法、投保人和被保险人义务等内容。
    第十四条 保险人应及时受理被保险人的事故报案,并尽快进行查勘。保险人接到报案后48小时内未进行查勘且未给予受理意见,造成财产损失无法确定的,以被保险人提供的财产损毁照片、损失清单、事故证明和修理发票作为赔付理算依据。
觉得本文对您有用,想收藏下来!方法很简单:请点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