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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立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计算机1)(42)

2011-09-24 17:21 来源:范文站 人气(0) 范文站fanwenzhan.comRSS订阅 

  (6)在合资公司所在地或××对公司职员进行业务培训。 
  (7)协助合资公司使用注册资本在外国购买交通工具、通讯设备及办公用具。
  (8)协助合资公司以优惠条件在国外筹措资金。 

  第五章 董事及董事会 

  第十二条 董事的派出 

  1.合资公司的董事共×名,其中甲方派出×名,乙方派出×名。 

  2.董事的任期为×年,可连任。董事的替换或缺员补充,要由原派遣方面以书面形式通知董事会,该董事的任期以前任者的任期剩余期间为限。 

  第十三条 董事的职责 

  1.合资公司董事出席董事会,提出方案,对于需要审查、批准的议案,行使表决权。 

  2.董事为非驻勤职务,在合资公司不取报酬。但如董事担任合资公司的驻勤职务时,将享受与职务相应的工资等遇。 

  第十四条 董事长、副董事长 

  1.合资公司的董事会设董事长一名,副董事长一名。董事长由甲方派出的董事担任,副董事长由乙方派出董事担任。 

  2.董事长为合资公司的法定代表,负责召集并主持董事会。 

  3.副董事长辅佐董事长工作。董事长在不能履行其职责时,应授权副董事长或其他董事,代表合资公司行使职权。 

  4.董事长、副董事长的任期与董事的任期相同。 

  第十五条 董事会的召集 

  1.合资公司的董事会由合资各方派遣的全体董事组成,董事分别具有一票表决权。 

  2.董事会原则上一年一次。一般在合资公司的营业年度终止后×个月内,在合资公司总部所在地召开。 

  3.董事长和副董事长经过商议,认为有必要时或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提议召开会议时,要召开临时董事会。 

  4.董事长最迟要在会议召开三周之前,将召开董事会的通知和议案,以书面发送给各位董事。 

  5.召开董事会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董事出席。董事如不能出席时,可向其他董事发出委任书,代替出席和表决,但一个董事最多只能代替一人。 

  6.董事会议记录应包括会议议程的要点和结论,经主持人和参加会议的董事签字后,原本保存在合资公司。 

  第十六条 董事会的职责 

  1.董事会为合资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决定合资公司的一切重大事宜。同时对合资公司具有进行领导和监督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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