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钻井工程承包合同(10)

2011-09-17 14:53 来源:范文站 人气(0) 范文站fanwenzhan.comRSS订阅 

      11.3 在本合同第11.1款解除分包合同的情况下,分包人经承包人同意为分包工程已采购或已运至施工场地的材料设备,应全部移交给承包人,由承包人按本合同专用条款约定的价格支付给分包人。
    12.转包与再分包
      12.1 除12.2款规定的情况外,分包人不得将其承包的分包工程转包给他人,也不得将其承包的分包工程的全部或部分再分包给他人。如分包人将其承包的分包工程转包或再分包,将被视为违约,并承担违约责任。
      12.2 分包人经承包人同意可以将劳务作业再分包给具有相应劳务分包资质的劳务分包企业。
      12.3 分包人应对再分包的劳务作业的质量等相关事宜进行督促和检查,并承担相关连带责任。
三、工期
    13.开工与延期开工
      13.1 分包人应当按照本合同协议书约定的开工日期开工。分包人不能按时开工,应当不迟于本合同协议书约定的开工日期前5天,以书面形式向承包人提出延期开工的理由。承包人应当在接到延期开工申请后的48小时内以书面形式答复分包人。承包人在接到延期开工申请后48小时内不答复,视为同意分包人要求,工期相应顺延。承包人不同意延期要求或分包人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延期开工要求,工期不予顺延。
      13.2 因承包人原因不能按照本合同协议书约定的开工日期开工,项目经理应以书面形式通知分包人,推迟开工日期。承包人赔偿分包人因延期开工造成的损失,并相应顺延工期。
    14.工期延误
      14.1 因下列原因之一造成分包工程工期延误,经项目经理确认,工期相应顺延:
        (1)承包人根据总包合同从工程师处获得与分包合同相关的竣工时间延长;
        (2)承包人未按本合同专用条款的约定提供图纸、开工条件、设备设施、施工场地;
        (3)承包人未按约定日期支付工程预付款、进度款,致使分包工程施工不能正常进行;
        (4)项目经理未按分包合同约定提供所需的指令、批准或所发出的指令错误,致使分包工程施工不能正常进行;
        (5)非分包人原因的分包工程范围内的工程变更及工程量增加;
        (6)不可抗力的原因;
        (7)本合同专用条款中约定的或项目经理同意工期顺延的其他情况。
      14.2 分包人应在14.1款约定情况发生后14天内,就延误的工期以书面形式向承包人提出报告。承包人在收到报告后14天内予以确认,逾期不予确认也不提出修改意见,视为同意顺延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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