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钻井工程承包合同(26)

2011-09-17 14:53 来源:范文站 人气(0) 范文站fanwenzhan.comRSS订阅 

          (a)熟悉他们各自行业的、有经验的技术助理及有能力对工程进行正确监督的工长和领班,以及
          (b)为使承包商适当并按期履行合同义务所需要的此类熟练的、半熟练的技工和非技术工人。
        38.2 工程师应有权反对并要求承包商立即从该工程中撤掉由承包商提供的而工程师认为是渎职者或不能胜任工作或玩忽职守的任何人员,以及工程师从其他方面考虑认为不宜留在现场的人员,而且无工程师的同意不得允许这些人员重新从事该工程的工作。从该工程撤走的任何此类人员,应尽快予以更换。
    第三十九条 测定并标示
        39.1 承包商应对下述工作负责:
          (a)根据工程师书面给定的原始基准点、基准线和参考标高,对工程进行准确的放线。
          (b)上述规定的工程所有部分的位置、标高、尺寸及其准线的正确性。
          (c)提供与上述工作有关的一切必要的仪器、装置和劳务。在工程施工期间的任何时候,如果工程任何部分的位置、标高、尺寸或基准线出现任何差错,当工程师要求对此进行纠正时,承包商应以自己的费用纠正此类差错,以使工程师满意。若此类差错是由工程师以书面形式提供的不正确数据所致,则工程师应根据第84条的规定决定增加合同价格,并相应地通知承包商,同时将一份副本呈交雇主。
        39.2 工程师对任何放线工作或任何基准或标高的检查均不能在任何方面解除承包商对上述各项的精度所负的责任,承包商应仔细保护和保留好一切水准点、视准轨、测桩和工程放线所用的其他物件。
    第四十条 钻孔和勘探开挖
        40.1 在工程施工过程中的任何时间内,如果工程师要求承包商钻孔,或进行勘探开挖,则应根据第83条规定以指示形式下达这一要求。但工程量表中已经包括了涉及此类工作的项目或备用金额者除外。此类勘探开挖应被认为包括疏浚。
    第四十一条 安全、保卫和环境保护
        41.1 在工程施工、竣工及修补其任何缺陷的整修过程中,承包商应当:
          (a)高度重视所有授权驻在现场的人员的安全,并保持现场和工程的井然有序,以免发生人身事故;
          (b)为了保护工程,或为了公众的安全和方便,或为了其他原因,在确有必要的时间和地点,或在工程师或任何有关当局提出要求时,自费提供并保持一切照明、防护、围栏、警告信号和看守;以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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