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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合作发展协议书(4)

2011-09-17 14:52 来源:范文站 人气(0) 范文站fanwenzhan.comRSS订阅 

      5.乙方负责承担该业务中产生的各种非网络通信问题引起的用户咨询和投诉,乙方应明确并公开业务咨询、费用查询、申告和投诉受理渠道和机构,并向甲方提供具体的联络方式和相关负责人员名单,并明确投诉解决时限。乙方有责任向用户提供网上的客户服务渠道(投诉e-mail或投诉网站)或800被叫付费电话或在业务开展地设立分支机构及客户服务热线,负责处理用户对其所提供的相关应用服务或内容的咨询、费用查询、申告和投诉,并提供甲方客服中心指向。确立首问责任制,甲、乙双方都有责任受理用户投诉,并由先受理一方负责整个事件的跟踪,另一方应给予协助直至问题解决。
      6.甲、乙双方均有义务在客户开通该项服务时,向用户声明免责条款:即因电信部门的通讯线路故障、通讯技术问题、网络、电脑故障、系统不稳定性,非甲方故意原因造成的通信网络出现故障,及其他各种不可抗力原因而产生的双方及其他第三方的经济损失,双方各不承担经济赔偿责任。乙方应在其相关的用户服务协议条款中注明:用户愿意承担使用此项服务可能潜在的风险。
      7.用户出国漫游时,可取消已定制的短信服务,乙方有责任及时对用户的取消要求作出确认回复。乙方有义务在客户开通该项服务时,向用户声明:由于客户未取消已定制的短信服务,或在漫游状态下继续使用短消息点播业务,由此引发的国际通信费由用户承担。
      8.乙方负责乙方系统的调试及开通工作,并保证上述工作不影响甲方现有gsm网络的正常运行,对由此引起的甲方系统故障承担相应的责任。乙方有责任在向甲方通信平台传送短消息时,不应产生任何危害网络安全的超负荷流量。乙方由于系统平台升级等技术原因可能导致对乙方业务开展有影响的变动须提前一周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乙方在合作期内服从甲方在紧急情况下,为保证短消息服务正常稳定,而对短消息发布量的调整安排。
      9.双方的任何一方在任何媒体(报纸、电台、电视台、宣传单页、网页等)上描述的业务内容均需事先书面知会对方,如对方有异议,须在五天内书面提出,如一方提出异议,另一方不得在任何媒体描述与对方相关的业务内容。
      10.乙方有责任按第五条保密条款的规定对通过该业务获得的所有用户资料予以保密。
      11.本着用户自愿的原则,乙方在向用户提供服务时,必须事先征得用户的同意,并根据用户的定制要求,按质、按量、及时地为用户提供信息服务。乙方不得自行以短消息方式向甲方用户进行业务宣传。乙方必须保证用户在接受其所提供的各项服务之前,充分知悉该服务的价格、内容及提供的方式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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