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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工程分包合同(27)

2011-09-18 15:14 来源:范文站 人气(0) 范文站fanwenzhan.comRSS订阅 

      14.1 因下列原因之一造成分包工程工期延误,经项目经理确认,工期相应顺延:
        (1)承包人根据总包合同从工程师处获得与分包合同相关的竣工时间延长;
        (2)承包人未按本合同专用条款的约定提供图纸、开工条件、设备设施、施工场地;
        (3)承包人未按约定日期支付工程预付款、进度款,致使分包工程施工不能正常进行;
        (4)项目经理未按分包合同约定提供所需的指令、批准或所发出的指令错误,致使分包工程施工不能正常进行;
        (5)非分包人原因的分包工程范围内的工程变更及工程量增加;
        (6)不可抗力的原因;
        (7)本合同专用条款中约定的或项目经理同意工期顺延的其他情况。
      14.2 分包人应在14.1款约定情况发生后14天内,就延误的工期以书面形式向承包人提出报告。承包人在收到报告后14天内予以确认,逾期不予确认也不提出修改意见,视为同意顺延工期。
    15.暂停施工
      15.1 发包人或工程师认为确有必要暂停施工时,应以书面形式通过承包人向分包人发出暂停施工指令,并在提出要求后48小时内提出书面处理意见。分包人停工和复工程序以及暂停施工所发生的费用,按总包合同相应条款履行。
    16.工程竣工
      16.1 分包人应按照本合同协议书约定的竣工日期或承包人同意顺延的工期竣工。
      16.2 因分包人原因不能按照本合同协议书约定的竣工日期或承包人同意顺延的工期竣工的,分包人承担违约责任。
      16.3 提前竣工程序按总包合同相应条款履行。
四、质量与安全
    17.质量检查与验收
      17.1 分包工程质量应达到本合同协议书和本合同专用条款约定的工程质量标准,质量评定标准按照总包合同相应条款履行。因分包人原因工程质量达不到约定的质量标准,分包人应承担违约责任,违约金计算方法或额度在本合同专用条款内约定。
      17.2 双方对工程质量的争议,按照总包合同相应的条款履行。
      17.3 分包工程的检查、验收及工程试车等,按照总包合同相应的条款履行。分包人应就分包工程向承包人承担总包合同约定的承包人应承担的义务,但并不免除承包人根据总包合同应承担的总包质量管理的责任。
      17.4 分包人应允许并配合承包人或工程师进入分包人施工场地检查工程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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