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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工程分包合同(65)

2011-09-18 15:14 来源:范文站 人气(0) 范文站fanwenzhan.comRSS订阅 

    第九十三条 仅凭缺陷责任证书的批准
        93.1 只有第94条规定的缺陷责任证书能被视为构成对工程的批准。
    第九十四条 缺陷责任证书
        94.1 在工程师颁发缺陷责任证书并送交雇主,同时将一份副本送交承包商,申明承包商已尽其义务完成其施工和竣工,并修补其中缺陷,达到使工程师满意的日期之前,不应认为该合同已经结束。缺陷责任证书应由工程师在缺陷责任期终止后28天内颁发,或者,如果不同的缺陷责任期适用于永久工程的不同区段或部分时,则在最后一个缺陷责任期终止或根据第82条,在任何被指示进行的工程已完成并达到工程师满意之后尽快签发。但颁发缺陷责任证书不应作为将92.3款规定的第二部分保留金支付给承包商的先决条件。
        94.2 尽管颁发了缺陷责任证书,但承包商和雇主仍应对在缺陷责任证书颁发时尚未履行的义务承担责任。为了确定任何此类义务的性质和范围,合同应被认为对合同双方仍然有效。
十九、补救
    第九十五条 承包商的违约
        95.1 如果承包商依法被判定不能偿付其到期应付的债务,或者自动或者非自动宣告破产、停业清理或解体,或已失去偿付能力,或与其债权人作出安排,或作出对债权人的转让,或同意在其债权人的监督委员会监督之下执行合同,或者如果由一个破产案产业管理人、遗产管理人、财产委托管理人或资产清算人被指定监督其财产的任何实质部分,或是如果根据与债务的重新组合、安排或重新调整有关的任何法律或法规,开始对承包商起诉或通过与解体或清偿有关的决议,或是如果采取任何步骤控制承包商资产主要部分的抵押权益,或是如果对承包商或其财产采取的任何行动或发生的任何事件,根据任何适用的法律,具有与前述的行动或事件实际上相似的效果,或是如果工程师向雇主说明,并将一份副本送交承包商,他认为承包商:
          (a)已否认合同有效;或
          (b)无正当理由而未能按第74.1款开工,或按第79.1款收到通知后28天内继续进行工程或工程之任何区段的施工;或
          (c)未能在收到通知和指示后28天内履行按第72.4款颁发的通知或按第72.8款颁发的指示;或
          (d)无视工程师事先的书面警告,反而地固执地或公然忽视履行合同所规定的义务;或
          (e)已违反第13.1款。则雇主在向承包商发出通知14天后,可以进驻现场和工程,并在不解除承包商按合同规定的任何义务与责任或影响合同赋予雇主或工程师的各种权利和权限的情况下,终止其对承包商的废用。雇主可自己完成该工程,或废用其他任何承包商去完成该工程。雇主或其他上述承包商在他或他们认为合适时,为完成该工程可使用他们认为合适的那部分承包商的设备、临时工程和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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