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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工程分包合同(71)

2011-09-18 15:14 来源:范文站 人气(0) 范文站fanwenzhan.comRSS订阅 

          (b)所列材料:(i)就本款而言:“所列材料”系指投标书附件(填入编号)中规定的在现场施工并完成工程所需的材料。“基本价格”系指在递交投标书截止日期以前28天当日通行的所列材料的现行价格。“现行价格”系指递交投标书截止日期以前28天之后的任何日期通行的所列材料的现行价格。(ii)根据本款规定所作的合同价格的调整应通过把“基本价格”与“现行价格”的差值乘以在特定现行价格有效期间内发送到现场的所列材料的数量计算得出。上述调整也许是对合同价格的增加,也许是对合同价格的减少。(iii)承包商应尽其勤勉之职,确保不发生所列材料过于浪费的现象。任何运出现场的所列材料都应在本款(b)段要求的记录中予以清楚地验明。(iv)本款各项规定适用于为施工目的在现场使用的承包商设备所用的燃料,上述设备包括承包商拥有的,用于运送职员、工人、承包商设备、临时工程、工程设备或材料进出工地的车辆。上述燃料应在本款(d)段要求的记录中清楚地验明。本款的规定不适用于任何卖给或供给承包商的雇员或其他任何与本合同无关的个人用车所需的燃料。(v)承包商应自始至终注意适合的市场。购买材料时,每当材料费用的变动可能引起本款规定的合同价格的调整时,承包商应尽其勤勉之职,以与恰当地履行合同规定义务相一致的态度,以最便宜的价格购进上述材料。如果任何时候出现承包商一方不够勤勉、违约或玩忽职守的情况,无论是在遵守上述要求时,还是其他情况下,在调整合同价格时,对因上述不勤勉、违约及玩忽职守所造成的费用的增加将不予考虑;对本来可以降低的费用,但由于不勤勉、违约或玩忽职守而未能降低时,此笔金额应从合同价格中扣除。(vi)合同价格不应因材料费用的波动而作调整。
          (c)不包括企业管理费用和利润。在根据本款确定合同价格调整额时,不考虑任何企业管理费用和利润。
          (d)通知与记录:当发生可以或可能导致本款所说的合同价格调整之任何事件时,承包商应立即向工程师就此发出通知,承包商还应保存为使合同价格得以按本款规定进行调整所必需的账簿、账单及其它文件和记录,并在工程师提出要求时,提供出示任何所保存的发票、账单、文件或记录,以及工程师可能要求的其他信息。
          (e)竣工日后的调整:在根据第43条确定的全部工程应竣工的日期以后,或根据第48条证明的全部工程竣工日之后,合同价格应按竣工日或移交证书中规定之日的现行费率或现行价格(如果合适的话)进行调整,两个日期中取较早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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