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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工程分包合同(69)

2011-09-18 15:14 来源:范文站 人气(0) 范文站fanwenzhan.comRSS订阅 

        99.2 按第99.1款规定已经发出将把一件争议提交仲裁的通知后,争执双方应首先设法友好解决争议,否则不应对这一争议开始仲裁。如果争议双方没有另外的协议,仲裁可在将此争议提交仲裁的意向通知发出后第56天或此后开始,而不论是否已作过友好协商的尝试。
        99.3 有关以下方面的任何争议:
          (a)工程师的决定,未能根据第99.1款规定成为最终决定并具有约束力,以及
          (b)在第99.2款规定的期限内尚未友好解决。除非合同中另有规定,均应按国际商会的调解与仲裁章程,由据此章程指定的一名或数名仲裁员予以最终裁决。上述仲裁员有全权解释、复查和修改工程师对争议所作之任何决定、意见、指示、确定、证书或估价。双方中任何一方在仲裁程序中,均不受根据第111.1款为取得工程师的上述决定而向工程师提供证据或论据的限制。上述工程师的决定,不应使他失去被传为证人以及向仲裁员提供任何与争议有关的证据的资格。在工程竣工之前或之后均可诉诸仲裁,但在工程进行过程中,雇主、工程师及承包商各自的义务不得以仲裁正在进行为理由而加以改变。
        99.4 当雇主和承包商双方都未在第99.1款规定的期限内发出将争议提交仲裁的意向通知,而有关决定成为最终决定并具有约束力时,如果一方未能遵从此决定,则另一方在不损害任何其他具有的权利情况下,可根据第99.3款的规定将此未履约行为提交仲裁。第99.1和99.2款的各项规定不适用于任何此类提交。
二十三、通知
    第一百条 通知
        100.1 根据合同条款由雇主或工程师发给承包商的所有证明,通知或指示均应通过邮件、电报、电传或传真发至或留在承包商主要营业地点或承包商为此目的指定的其他该类地址。
        100.2 根据合同条款发给雇主或工程师的任何通知均应通过邮件、电报、电传或传真发至或留在为此目的指定的各有关地址。
        100.3 合同双方的任何一方均可在事先通知另一方,将指定地址改变为工程施工所在国内的另一地址,并将一份副本送交工程师,工程师也可在事先通知合同双方后这样做。
二十四、雇主的违约
    第一百零一条 雇主的违约
        101.1 如果雇主发生以下事件时:
          (a)在第92.10款中规定的应付款时间期满后28天内,未按工程师的任何证书向承包商支付应付的款额;或
          (b)干涉、阻挠或拒绝为颁发任何上述证书所需要的批准;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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